林卓廷等7人涉721暴动 官指林真正目的是煽风点火 全部被告罪成

撰文: 赖琦 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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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法会议员林卓廷和另外6人,被指在2019年7月21日,有白衣人在港铁元朗站聚集期间,向白衣人作出挑衅行为,包括投掷垃圾桶盖等,控方指白衣人受挑衅下才往月台施袭,又指林卓廷更曾大叫:“大家千祁唔好退。”指其行为是呼吁更多人与白衣人对峙。林等7人因而被控暴动罪,他们全部否认指控,并辩称当日曾报警,但警方迟迟未有人来,他们留下并非想扩大声势,而是想互相保护大家。案件今(12日)在区域法院裁决,法官陈广池指林卓廷若是到场监察大可拍片,然而他真正目的是煽风点火,更指林在抽政治油水,裁定林等7名被告全部暴动罪成,保释被撤销,旁听席有家属哭泣。案件押后至明年1月22日求情,及于2月27日判刑。

7名被告:林卓廷(45岁)、庾家豪(35岁)、陈永晞(37岁)、叶鑫升(31岁)、邝浩林(26岁)、尹仲明(48岁)及杨朗(26岁),他们被控一项暴动罪,指他们于2019年7月21日,在港铁元朗站大堂与其他身份不详的人参与暴动。

林卓廷当晚曾遭“白衣人”袭击并有受伤。(资料图片/郑榕笛摄)

当日事件可分上下集

陈官在裁决指,当日在元朗站发生的事件,可以分为上及下集,本案被告在收费区与闸外的白衣人对峙是上集,白衣人之后闯入闸袭击乘客是下集。本案发生时,闸内人群或互不相识,但他们纠集一起,有共同的集体行动。

闸内人亦作出威吓或挑拨行为

陈官续指,闸内的“非白衣人”与闸外的白衣人对骂、用手劫挑衅,甚至掷水樽及打伞阵,可见他们并非被迫滞留的乘客,认为他们是集结一起对抗闸外的白衣人。他们集结且作出扰乱行为,亦作出威吓或挑拨的行为,其行为可导致任何人,包括无辜大众害怕。

林所发帖文会令更多人入元朗

法官陈广池在裁决时提到,林卓廷当时为在任立法会议员及区议员,他的政治立场在香港广为人知,他在面书中上载的三则帖文会造成“磁力效应”,会令当晚事发时入元朗的市民大大增加。

指林真正目的是煽风点火

此外,他又认为林过度高估自己作为立法会议员可以缓和冲突的角色,认为他在事发时的举动能反映出他正朝相反的方向行事,以他“屡屡向对方(白衣人)说‘X街’”为例,质疑他的真正目的是“挑拨白衣人的对质情绪,煽风点火。”

若是监察只需拍片指林在抽政治油水

另外,林事发时曾说:“警察嚟紧,你班X街,拉晒你班X街,你够胆唔好走!”并以:“是调解缓和还是拱火浇油,一目了然”形容林的举动,因此不相信林到达现场是为了调停冲突,亦不是监察警方,加上他在案发现场做网上直播,认为他的真正目的为“抽政治油水”及增强政治气势,因为林如果只是想纪录事件,只需拍片就可以。

基于以上的原因,他不接纳林卓廷到场是为监察警方执法及保护市民的说法,裁定他暴动罪成。

立法会议员林卓廷遭白衣人打伤。(资料图片)
次浩庾家豪亦被裁定暴动罪成。(夏家朗摄)
第四浩叶鑫升。(陈蓉摄)
第五被告邝浩林。(陈蓉摄)

其余被告均有份参与

至于除了林外的6名被告,陈官指第二被告是参与者,亦有其角色及行径,绝对不是吃花生的旁观者;第三被告曾用消防喉向白衣人射水,激化对峙;第四被告所用的武力非出于自卫,他与第五被告曾掟东西亦可能引起群众仿效;第六被告留在现场,可推论他是参与暴动的人;法官亦不接纳第七被告所用武力出于自卫,最后裁定全部被告罪名成立。

警长曾叫林勿到现场

控方案情指,2019年7月21日,有白衣的人在元朗聚集,他们之后一同到港铁元朗站。时任立法会议员林卓廷当晚10时许曾致电元朗区负责警民关系的一名警长,该警长曾叫林勿到现场,但林没有理会。

控方指黑衣人挑衅白衣人

当晚10时45分,元朗站有逾百人聚集,黑衣人多在收区内,白衣人在闸外,双方互有对骂,部份白衣人手持籐条及木棍,或手持写有“保卫元朗,保卫家园”的纸板。有白衣人向黑衣人投掷物件,黑衣人则挑衅白衣人,亦有黑衣人用灯照射白衣人。

事发经过。(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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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黑衣人向白衣人喷灭火筒泡沫

部份黑衣人并戴黄色头盔或摆放伞阵,有人投掷物件及用消防喉射水及用灭火筒喷出灭火泡沫袭击白衣人,射水亦引致大堂的电子显示屏捐坏。当时港铁服务运作正常,但黑衣人没有离开。

白衣人被挑衅冲入付费区

控方指白衣人在多番挑衅下冲入付费区,林卓廷和部份黑衣人撤退,上楼梯前往月台。白衣人初时没有跟随,但有人从月台向白衣人投掷垃圾桶盖,白衣人才前往月台袭击黑衣人,及月台上和列车内的市民。

控方对七名被告的指控。(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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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对各被告的指控如下:

首被告林卓廷:不断大叫“大家千祈唔好退”,呼吁黑衣人不要后退;指示黑衣人站在前面,叫多些人从月台下来大堂与白衣人对峙;透过扩音器叫喊辱骂性及恐吓性言词,挑衅白衣人。

次被告庾家豪:向白衣人大叫,做手势挑衅对方入付费区;把一个告示板朝白衣人推跌,向白衣人投掷物件;用消防喉向白衣人射水。

第三被告陈永晞:用消防喉向白衣人射水。

第四被告叶鑫升:把雨伞掷向白衣人;大叫和做手势挑衅白衣人入付费区。

第五被告邝浩林:挑衅白衣人入付费区,举起中指,作出挑衅手势;向白衣人大叫,不断投掷物件袭击白衣人。

第六被告尹仲明:将一件物件掷向白衣人。

第七被告杨朗:愤怒地指向一名白衣人,该名白衣人向黑衣人挥动雨伞时,杨看似准备袭击对方;用消防喉向白衣人射水。

各被告于2020年8月26日被捕,尹仲明在录影会面承认案发时身处元朗站。控方指,各被告当时出现非巧合,共识地在现场集结并挑衅白衣人。他们不单身处现场,互相支持以壮大声势,更是主动参与暴动。

被告辩称留在现场想保护大家

被告们自辩时则指,当天曾报警,但警方迟迟未有人来,他们留在现场,并非想扩大声势,而是想保护大家,又称不明白白衣人要保卫甚么,至白衣人真的向无辜市民袭击,他们亦有很重的无力感。

案件编号:DCCC 1106/2020、DCCC 113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