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宏2名前高层等4人就公司发债串谋欺诈罪成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4人包括2名前康宏高层人员,控告他们涉嫌在该公司发行债券期间,串谋诈骗公司、其董事局和股东,以及联交所,4人今日(20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麦光耀,47岁,为康宏理财前执行董事;陈丽儿,49岁,康宏理财前财务总监(其后获晋升为首席财务总监);黄淑安,42岁,康宏理财前经理;以及李易明,51岁,鼎成证券前总经理,被裁定一项串谋诈骗罪名成立,违反普通法。麦光耀、陈丽儿及黄淑安另被裁定一项相类罪名成立。
暂委法官王兴伟将案件押后至下月9日求情,4人获准保释。
证监会指出,将会继续与廉政公署等执法机构合作,共同打击企业欺诈及失当行为。
4年前与证监会采联合行动
廉署于2017年接获有关涉嫌触犯《防止贿赂条例》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投诉后展开调查,并于同年12月与证监会就有关调查采取联合行动。廉署完成调查后向律政司征询法律意见,并按有关法律意见落案起诉4名被告。
案情透露,康宏理财(后改称为康宏金融)于案发时是在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鼎成及康宏证券的主要业务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受规管活动,例如债券配售。康宏证券并不是康宏理财的子公司。
麦光耀和另外2名康宏的前执行董事,持有康宏证券的主要股份。根据上市公司康宏于案发时年报所披露,康宏证券是上市公司康宏的关连人士。
事发时4度委鼎成处理债券发行
康宏于2014年7月8日至2015年1月21日期间,4度委聘鼎成作为康宏发行4批债券的配售代理。
4名被告串谋安排鼎成另外委聘康宏证券作为该四批债券的分配售代理,其中一封委聘康宏证券作为分配售代理的信件,在鼎成获委聘为上市公司康宏的配售代理前两星期已发出。
康宏证券其后按有关分配售代理安排,透过鼎成从上市公司康宏收取约4,960万元作为分配售佣金,并从鼎成获取120万元奖金。事实上,康宏证券才是真正的配售代理,鼎成在过程中并未配售任何债券予任何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