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离婚可避资产规管? 潜逃者的租客要漏夜搬走免违法?

撰文: 文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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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今日(11日)的条文审议工作,进入针对潜逃者部分,议员关注应如何断绝他们获得财政或生活支援。民建联黄英豪称,留意到有部分潜逃者获境外资助入读外国大学、找工作,甚至“有啲系我嘅行家,去到律师事务所仲有啲生意提供”,要求当局交代上述境外行为是否违法,及条文是否具有域外效力。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表示,条文立法原意是针对在港为违反国安案件的潜逃者处理资产人士,“唔包含境外情况”,但也明言倘香港业务与潜逃者有直接关系“明显唔得”。

此外,潜逃者与配偶透过离婚规避资产规管,配偶或构成教唆或协助等罪行。法案委员会主席廖长江则质疑若租客发现业主是潜逃者,是否要立即“拉箧走”?

黄英豪在会上要求政府交代潜逃人士在境外获安排升学、工作等,该等“资源”是否归类为草案条文中“禁止提供资金等或处理资金”中的支票、现金等的经济资源;也要求当局交代相关条文是否有域外效力,以监管违反国安罪行人士以至协助者提供及处理资金。

黄英豪关注境外人士支援潜逃者是否违法(廖雁雄摄)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回应称,条文立法原意是针对在港而为违反国安案件的潜逃者处理资产的人士。黄英豪再追问境外人士向潜逃者提供资金援助是否违法时,邓炳强表明条文不具域外效力,“唔包含境外情况”。

张宇人建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加辣(廖雁雄摄)

自由党党魁张宇人建议当局“加辣”,限制在境外向潜逃者提供援助的机构在港业务,令潜逃者不能“招摇过市”。

邓炳强指,倘香港的业务与潜逃者有直接关系“明显唔得”。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补充,条例针对规范金融机构的境内行为,如触及机构境外行为不符合《国际法》原则。

潜逃者离婚分割资产避监管 邓炳强:或构成协助与教唆

新民党叶刘淑仪形容潜逃者都很“蛊惑”,举例指有人潜逃前与伴侣离婚后分割资产,变相政府在法律上无法监管潜逃者的资产。邓炳强表示,上述情况,伴侣或构成协助及教唆罪行。

选委界简慧敏关注当局会如何防止有人滥用“非明知”的免责声明,政府除刊宪公布潜逃者名单外,会否再“卖报纸”,避免相关人士以“不知情”作辩解。

邓炳强认为刊宪十分清楚,加上警方在调查期间会知道潜逃者的资金来源,届时警方会主动告之机构等,他续指会积极考虑在保安局网页加入潜逃者名单。

黎栋国倡冻结潜逃者MPF供款

新民党黎栋国又关注当局是否有机制规管潜逃者的MPF,让机构可以提取潜逃者的MPF资金后“放入大雪柜”。邓炳强重申,届时会告之相关机构,提醒勿处理潜逃者的资金。

廖长江质疑条文扰民(廖雁雄摄)

廖长江质疑潜逃者的租户是否要立即拖箧走?

草案又有条文订明“禁止与不动产相关的某些活动”,禁止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将不动产租赁予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予有关潜逃者;或直接或间接向有关潜逃者租入不动产。如违反相关条文,一经定罪可被判监最高7年。

法案委员会主席廖长江关注,如果有人在电视看到业主原来是国安案件潜逃人士,“系咪睇到新闻,父母妻儿都要拖箧走”,又指如果“咁样做真系好扰民”。保安局副秘书长廖李可期指草案第94条设有“特许授权”,受影响人士可以向保安局局长提出批予“特许”,局长要在认为批出特许属“合理和必需”,且不会不利国家安全。

管浩鸣质疑涉及租客部分的条文会否过份严苛(廖雁雄摄)

管浩鸣质疑对租客刑罚太重

选委界议员管浩鸣质疑,非法取得或管有国家秘密刑罚为3至5年,向潜逃者租楼最高刑罚7年:“会唔会重咗少少,都系租楼啫”。廖李可期则形容:“租楼都可以可大可小”,相信法庭判刑时会考虑涉及金额,又指7年是“最高刑罚嚟啫”。

陈绍雄关注倘有在港人士拥有外国不动产,并租借出该不动产予潜逃者,该行为是否受上述法例规管。邓炳强表示,条例没有域外效力,立法原意是针对香港境内向潜逃者租借不动产的行为。

杨永杰(廖雁雄摄)

杨永杰质疑,条文说明针对“潜逃者”,则意味当局确认相关人士已不在香港,不会在香港租借不动产,要求政府解释条文背后意义。

他续指,倘潜逃者透过香港银行进行按揭,在外国购入不动产,当潜逃者逃至海外并决定不继续供款时,银行可否处理其海外资产,抑或会变相跌入“为违反国安案件的潜逃者处理资产”的法网。

署理首席政府律师梁文丰重申,罪行大原则是没有域外效力,但强调不同案例涉及不同罪行,要视乎资金往在哪里发生、租约签订地方等,才可以判断到香港法院是否有权力审理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