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30情境题 “睇唔起”内地人会犯法?执到机密要坐监?

撰文: 潘耀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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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连续5日召开会议,逐条审议《基本法》23条立法的草案。全份草案有181项条文,委员会花20小时会议完成审议全数约70条有关罪行的条文。

连日来,议员提出多条情景题,让官员解答希望释除疑虑。《香港01》整合会议上30条“问与答”,让读者掌握甚么情况下违法、甚么情况下获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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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三十问与答|

▼煽动意图▼

选委界管浩鸣:
有人将《苹果日报》作纪念放在家,会否成为管有煽动刊物?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
需要有合理辩解,例如“我摆咗好耐,我唔知原来仲摆喺到,目的都唔系做煽动,我唔知道存在”等就可以处理问题。

新民党叶刘淑仪:
有气球印上煽动文字,例如“光复香港时代革命”,然后放气球,会否已经属于煽动?如有煽动的雕像没有文字,又会否属煽动意图?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
放“光时”气球肯定是煽动意图的其中一种表达形式,而制作强烈煽动讯息的雕像有机会属于煽动意图的作为。

经民联林健锋:
对政府政策提出反对意见会否触犯条例?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
煽动意图罪绝不阻碍市民表达意见,不影响社会批评政府,香港需要不同声音,就算是表达很强烈的意见都没问题,反而很欢迎。不过如果言论是旨在挑动情绪、破坏安宁就有分别。

选委界陈绍雄:
大学科研收集社会意见,其中可能有具备煽动意图的意见,会否触犯条例?

保安局副秘书长廖李可期:
科研收集没有煽动意图而取得资料、刊物,就不会跌入罪行。

民建联陈克勤:
2019年有人刻意针对国内同胞,会否是歧视而非引起憎恨?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
煽动意图并非仅仅歧视如“睇你唔起”,引起憎恨是更严重。

立法会高级助理法律顾问陈以诗:
发表文章指香港司法机构极度腐败,解决方法是选举法官制度,如何判断属“完善该制度或宪制秩序”而不犯法?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
若没列明司法腐败理据和建议,可能令人推论撰文目的属挑起憎恨,相反就判辞提出意见或建议改善制度,则予人不同感觉。

选委界简慧敏:
由谁举证行为是否具有煽动意图?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
要证明一人有煽动意图需要由控方证明。

▼国家秘密▼

实政圆桌田北辰:
如果没有印上政府内部传阅文件,是否收到就可以披露,2018年红磡站剪钢筋事件,如果没有独立调查委员会去调查,真的影响乘客安全,我用公众利益去抗辩应该可以?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
如此特定场景,其实不方便作出讨论。

民建联黄英豪:
民间大量科研,如何才算国家秘密,将来有否确认机制?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
没有特定机构确认,但特首可以出证明书是否国家秘密,又称自行研发的发明不会无端端没有权限,不过如果与政府合作发展,政府施加限制,自己披露可能违法。

新民党叶刘淑仪:
公众利益辩解是否要没有其他可行方法之后才披露?武汉李文亮医生发现了新冠病毒,先跟上司说,抑或他直接说出去呢?

保安局副秘书长廖李可期:
该人要合理地完成所有步骤,是否披露前都做了。绝对不是有公众利益就自动可以辩解。

A4联盟杨永杰:
有人意外检获国家秘密文件,如果保留是否已经违反国家秘密罪?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
罪行要素是明知有关内容属国家机密,若“唔觉意”检获就不会是“明知”。如果阅读有关内容后发现属于国家机密,按常理应尽快交予有关当局,无理由掉进垃圾箱或交予其他人。

民建联黄英豪:
如何判断资料是否“看似国家秘密”,是否有客观标准?

署理首席政府律师梁文丰:
关键不是消息真或假,而是利用公职人员身份发布消息,而是想危害国家安全。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
条例针对的是公职人员“放流料”,而该“流料”又“好鬼似”,举例讹称有国家即将派军队攻击香港,“放啲假嘅机密出去,人哋信以为真嘅话,你会引起社会动乱同社会嘅不安,造成国家安险。”

民建联周浩鼎:
倘有公职人员因个人原因而发放确信是真实的机密文件,但该名人士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意图,该人士是否仍受免责辩护保护?

保安局副秘书长廖李可期:
除违反公务员守则,亦违反条例指明“不论该资料、文件或物品是否属实,该人士即属犯罪”,“因此呢,佢做咗𠮶样嘢呢,佢点都系死㗎啦,系争在边条罪。”

新民党叶刘淑仪:
讹称政府派3万元令公众空欢喜违法?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
虽然不违反该条文,但会违反其他条文如公务员守则等。

▼境外干预罪▼

新民党叶刘淑仪:
香港与外国智库经常合作交流,很多英美智库的董事局成员或高层,不乏当地政府前高官,本港智库会否因为与外国智库合作,甚至接受资助而触犯条例?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
任何机构与外国机构,甚至政府,都不会因纯粹双方合作或受资助而构成罪行,虽然双方合作有机会属于配合境外势力,但要涉及意图带来干预效果及用不当手段才犯法。

A4联盟杨永杰:
容许受禁组织在处所内集会方面,如酒楼老板租出场地后才发现租借人为受禁组织成员,酒楼老板是否需要即时终止合作,或即刻制止聚会?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
重点在于是否“明知”,如果场地负责人“明知”对方是受禁组织,仍向其借出场地,即属违法。

饮食界张宇人:
收到“某君”收订,宴会当日才发现是被禁组织的活动,会否适时更新及公布受禁组织名单?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
宪报有清晰列明被禁组织名单。

林定国(左)与邓炳强今日(11日)继续向法案委员会解释草案条文(廖雁雄摄)

▼间谍活动▼

A4联盟杨永杰:
有“龙友”收钱到军事用地等禁地外拍摄,不知对方是间谍,即使绝无危害国家安全的意图,都担心会否违反“间谍活动”罪行?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
在门口经过、纯粹影相的话,不会构成间谍活动的罪行。

署理律政专员萧敏旋:
倘“龙友”将禁区外的照片出售予明知有危害国家安全意图的组织或团体,该行为受现有法例规管。

民建联黄英豪:
“与间谍活动相关的罪行”中列明“军火”的种类,“激光炮”等先进武器亦应包含在定义之内?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
“激光武器”未有如枪械、鱼雷、地雷等列明在条例中,但只要是“任何拟在战争或武装冲突的物品或装置”都可包括在内。

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今日(10日)星期日继续加开会议,审议《基本法》23条立法的条文。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表示军事禁地多数位于山位,行山的市民或会误闯入其中,只要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意图,则不会违反条例(梁鹏威摄)

▼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

经民联林健锋:
联交所、交易所等都是香港发展重要一环,草案仍是百密一疏,建议将上述设施列入草案当中,以作防范之用。

保安局副秘书长廖李可期:
条例特意以“不穷尽”的方式表达公共服务及设施,“因为我哋知点写都唔会写得晒。”

自由党张宇人:
货柜码头不属于条文所指的“公共设施”,是否受“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条文规管?

保安局副秘书长廖李可期:
公共交通工具或设施的定义“Flexible”(弹性),相信条文已涵盖到需要涵盖的公共设施。

A4联盟杨永杰:
AI教唆分裂国家是否受条例规管?

保安局副秘书长廖李可期:
透过电脑程式去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似乎都可能可以包到落嚟。”

3月8日,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首次开会,审议《基本法》23条立法。(廖雁雄摄)

▼煽惑公职人员离叛▼

新民党叶刘淑仪:
港交所、证监局人员为何两个不包括在内?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
名单范围是“以风险为本”。

选委界简慧敏:
条文所指的公职人员定义集中于受薪与否,机管局主席不受薪未有在名单上,会否“兜底”修订?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
受薪不是唯一考虑因素,整体安全风险最重要,草案上的名单建议是“活的清单”,日后可修改。

民建联陈克勤:
已退休的公务员邀请在职公务员提早退休及移民,会否涉及煽惑离叛?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
退休是正常活动,“有迟有早”,视乎个人生涯规划,和放弃特区效忠是两回事。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
不打政府工不是放弃对特区效忠,一定不需要担心。

今天(8日)刊宪的基本法23条草案,名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一共有212页。(卢翊铭摄)

▼叛国▼

民建联周浩鼎:
加入与中国交战的外来武装力量,将犯叛国罪,是否一踏进组织即犯罪,不需考虑意图?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
加入已是自愿,行为反映心态,“主动加入唔使讲啦啩,背后已经包含意图。”

商界(第二)廖长江:
协助与中国交战的敌方属违法,科技战、金融战等新型战争,条例会否涵盖?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
条例所指的战争是实体战争,金融、科技战可以由其他条例处理。

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3月11日开会,已连续第4日会议,出席的包括律政司司长林定国、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廖雁雄摄)

▼叛乱▼

新民党叶刘淑仪:
如果冲入中联办涂污国徽、占领立法会“打烂啲嘢”是否属叛乱?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
理解正确,把尺是会否影响领土安全,如涂污国徽等,“把尺就会这样度落去”。暴动与叛乱有差距,暴动不一定危害国安和整体公共安全,2019年“五区开花”就有整体性,对香港有整体影响,如果有地区劳资冲突导致暴力事件,属个别情况。

基本法23条草案今天(8日)早上8时许刊宪,名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3小时后,立法会随即加开大会审议草案,为23条草案首读、二读,二读辩论中止待续。(卢翊铭摄)

▼隐匿叛国▼

经民联卢伟国:
若知道另一人已犯、正犯或将犯叛国罪,须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举报,何谓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
视乎个别情况,“我知悉后行去警署,切实合理地去到警署”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
“尽快”的定义,要以常理理解的速度,否则“啲人就会谂系咪下一秒就会比人拉。”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自问自答)
若有人向律师咨询组织军队推翻特区或中国会否犯法?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
若咨询法律意见,律师不向外披露也不犯法,咨询过程保密。若有人并非咨询,向律师朋友透露将叛乱,律师如不披露即属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