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切实可行尽快披露他人犯叛国 林定国:非不切实际要求
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继续开会审议条文,根据“披露他人犯叛国罪的规定”,如任何中国公民知悉另一人已犯、正犯或即将犯叛国罪,知悉后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警务人员举报,有议员关心何谓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表示,在合理范围的“尽快”,即要有合理性,以常理理解的速度,以免条文令人感到不切实际。
披露他人犯叛国罪的规定指,如任何中国公民知悉另一人已犯、正犯或即将犯叛国罪,则除非犯罪事宜是公众已可知的,否则该人须在知悉犯罪事宜后,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警务人员披露犯罪事宜,以及该人所知悉并与犯罪事宜相关的关键事实,任何中国公民违反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 14 年。
经民联立法会议员卢伟国问到,如何理解“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他又关注到条文所指,基于法律专业保密权的理由的申索、权利或享有权,不受本条影响的意思。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说,要视乎个别情况衡量,例如“我知悉事情后,话比警察听,行到去警署期间,切实合理先得,都去到警署㗎”。林定国说要达到(qualify)“尽快”的定义,即要有合理性,以常理理解的速度,以免条文令人感到不切实际,否则“啲人就会谂系咪下一秒就会比人拉”。
律师被咨询有关组织军队推翻国家 基于人权保密理由不犯法
林定国说基本法下保障任何人有权咨询律师,若有人向律师咨询组织军队推翻特区或中国会否犯法,整个咨询过程内容需要保密,律师不向外披露,不会触犯法例。他又指,若有人并非咨询,例如向一名律师朋友透露即将叛乱,该律师如果不作披露就属犯法,不受法律专业保密权保障。
选委界立法会议员陈绍雄问到,政府会否在报案方面向市民提供指引。邓炳强未有回应会否提供额外指引,他称条文写法是向一般警务人员报案,现时有很多报案方法,例如可亲身到警署或致电报案等。
邓炳强:14年监禁期合适
如有人知悉他人他人犯叛国罪而无披露,最高监禁14年。民建联立法会议员黄英豪问到政府建议十四年监禁期的考虑因素。邓炳强说要因应本地情况,认为和叛国罪的刑罚不应一样,十四年比较适合。
邓炳强:叛国条文针对中国公民
邓炳强表示,“叛国”的条文中针对的“中国公民”,其定义根据中国国藉法,即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出生在中国领土,所以一般外国人在香港居住满7年、并非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不会“跌入”有关情况。
林定国又提到,在“叛国”的条文中,“意图损害中国在战争中的形势,而协助在战争中与中国交战的敌方”,加入“意图”的字眼,是因为“协助”可以包括救援工作,但若相关人士没有意图参与战争,就不会触犯法例。至于“叛国”条文中的“战争”,邓炳强回应指,属实体战争、即“打仗”,金融、科技等战争由其他法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