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莉珊|23条立法尽早完成 兼顾国安、保障权利自由、经济发展

撰文: 01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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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星期五(8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赵乐际发表工作报告时指,今年将落实港澳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主管港澳事务的副总理丁薛祥日前也向港区人大代表团表明,23条立法是特区宪制责任,要尽早完成,再轻装上阵,将主要精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代表团团长马逢国透露,丁薛祥叮嘱加强向社会解释23条,以释除疑惑,面对别有用心的抹黑造谣,也须坚决驳斥错误论调。

来稿作者:杨莉珊

行政长官李家超亦表示,早一日完成第23条立法,国家安全受威胁的风险就少一日。他有信心立法会将全力尽快完成审议工作,早日完成立法程式,早日使国家安全得到有效维护。全国政协委员及港区全国人大分别发表声明,指《条例草案》是“保障安全繁荣之法”,也是“保障长治久安之法”;并确保香港补齐国家安全的“短板”,确实地维护国家安全。

特区政府就《基本法》第23条立法订立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刊宪,并随即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及二读,草案出炉,各项罪行刑罚首度曝光。草案提出,叛乱、叛国一经定罪,可判终身监禁;公开表明意图犯叛国罪,可判监14年;煽动意图罪可判监7 年,若涉及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可加刑至判监10年等。国家秘密罪除了涵盖国防和外交外事秘密,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秘密等也包括在内,非法管有、获取及披露这些秘密,最高可判囚3至10年,若当事人是明知故犯,刑罚会较重。境外干预罪方面,若任何人参与境外势力策划的活动,或受其控制、指使、资助或合作,并用不当手段,意图干预或影响国家、特区政府、立法会或法庭执行职能、影响选举等事务,最高可囚14年。

《条例草案》建议,除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外,特区行政长官可就某行为或事宜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某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发出证明书。草案并建议,特区行政长官可向特区政府的任何公务人员发布行政指令,包括落实中央政府就维护国家安全发出的指令、维护国家安全工作、行政长官认为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其他事宜,任何公务员须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提供一切所需协助。

每个国家都会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法律,这既是主权国家的固有权利,也是国际惯例,西方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及纽西兰都制定了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并建立了相关决策和执行机构,例如美国最少有21部,英国最少有14部,澳大利亚最少有4部,加拿大最少有9部,纽西兰最少有2部,亚洲国家如新加坡亦最少有6部。特首李家超表示,23条的立法是根据香港实际情况,并参考外国法律。以“叛国罪”为例,英国、澳大利亚及加拿大等国家均有“叛国罪”,最高刑罚普遍为终身监禁,而美国有关罪行的最高刑罚更加是死刑,并规定犯叛国或叛乱罪的人终身禁止出任公职。

《条例草案》开宗明义,明确该条例建基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根据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特区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而且,这一原则实实在在、具体细致地贯穿和体现于整个《条例草案》各部分的规定中。

《条例草案》顺应世界各国维护国家安全立法趋势,积极借鉴其他国家特别是普通法国家同类立法最新成果和有益经验,与国际通行做法及规则相接轨。《条例草案》有关规定符合国际法原则、国际惯例,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众多国家的维护国家安全法律,都根据属人管辖、保护管辖等原则,具有域外效力。

《条例草案》通过后,香港特区执法、检控、司法部门一定会秉持一贯的高水准,严格按照香港法治特别是普通法制度贯彻落实。有理由相信,《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一定能够保国家安全、保“一国两制”、保香港繁荣发展、保香港全体居民人权自由,保所有外来投资者利益,为香港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准开放保驾护航,为“一国两制”行稳致远提供坚实保障。

作者杨莉珊是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香港(地区)商会会长。文章仅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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