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懒人包|以习近平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定义 立法不止禁七宗罪?
政府今日(30日)公布“维护国家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公众咨询文件,行政长官李家超反复重申:“早一日立法,便少一点风险”又指回归近27年,香港仍未履行《基本法》订明的宪制责任。咨询文件申明,会采取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国家安全”作定义。
文件又强调,《基本法》23条只是概括性地规定七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但绝不意味只有七类危国家安全的行为,也绝不意味香港只能立法防范七类行为。因此,也解释了为何咨询文件建议新订立打击间谍活动及相关罪行,及订立打击以关键基建和电子系统为破坏对象的罪行。
▼1月30日 港府宣布展开《基本法》23条本地立法公众咨询▼
政府今日公布的咨询文件共分九章,而第一和第二章正是说明香港在维护国家安全上的宪制责任及应对国安风险和完善维护国安体制的重要性。
咨询文件指国家主席习近平于 2014 年 4 月 15 日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总体国家安全观中的“总体”两字,所强调的是必须从大局、整体、全面的角度理解和应对这些多变、多样化,而且常常互相关联的安全风险。这个概念内涵丰富,现已涵盖二十个传统和非传统安全重点领域,包括:
政治安全、军事安全、国土安全、经济安全、金融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安全,以及数个新型领域安全(太空安全、深海安全、极地安全、生物安全、人工智能安全和数据安全)。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条就 “国家安全”作出定义,港府认为在一个国家之内的任何地方,必须适用同一套国家安全标准。因此,香港特区必须根据总体国家安全观,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而香港特区本地法例中就“国家安全”的定义,应与国家法律中“国家安全”的定义一致,即采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相同的定义的条文。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至于为维护国家安全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则根据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而定。
咨询文件反复重申,香港迟迟未履行为23条立法的宪制责任,尽管已订立《香港国安法》,但境外势力和本土恐怖主义对国家安全的威胁犹在,而国安法亦只直接涵盖了颠覆中央政府和分裂国家两项23条订明禁止的行为,仍有余下5类行为即叛国、煽动叛乱、窃取国家机密、禁止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港进行政治活动和禁止本地政治性团体或组织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等,必须由本港进行本地立法应对。
文件强调,值得注意的是,《基本法》23条要求香港特区自行立法禁止七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但其根本要旨是要求香港特区自行立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而23条原则性和概括性规定了七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但绝不意味只有七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也绝不意味香港特区只能够立法防范、制止和惩治这七类行为。
因此,咨询文件中拟议立法禁止的行为也不止七类,例如在打击窃取国家机密方面,便引伸出新增针对间谍活动的罪行及参加或支援境外情报组织或接受境外情报组织的利益的罪行。此外,政府建议订立“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罪,针对损坏或削弱公共基础设施、受保障的公共基础设施包括中央或特区政府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及提供公共服务,如供水、排污、能源、燃料或通讯等的任何公共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