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懒人包|引入境外干预罪 违国安可禁校董会、业主法团运作
基本法23条立法公众咨询文件建议,订立“境外干预”罪,防止境外势力透过本地组织在香港危害国家安全,例如干预香港选举、影响立法会或法院履职。当局一度考虑参考外国的登记制度规管有境外影响力的本地组织,最后决定沿用《社团条例》赋权保安局局长禁止社团运作的权力,惟规管范围扩大至校董会、业主立法案法团,并新增可以基于“维护国家安全”理由禁止组织运作。
点解要立“境外干预”罪?
咨询文件解释,境外势力一直策动或协助本地组织在香港“反中”,造成社会不稳,《香港国安法》实施后本地组织勾结境外势力的风险仍然存在,因此需要订立“境外干预”罪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当局曾考虑美国、澳大利亚、英国要求有境外影响力团体须登记的制度,提高组织在香港涉及政治或国家安全活动的透明度,惟审慎考虑后决定沿用现行《社团条例》禁止社团运作的机制处理,并订立“境外干预”罪。
“境外干预”罪包含咩行为?
干犯“境外干预”罪的大前题,是配合境外势力使用不当手段,并带来以下干预效果:
一、影响中央或特区制定或执行政策、措施
二、干预香港选举
三、影响立法会履行职能
四、影响法院履行职能
五、损害中央与特区之间的关系,或者中国和香港特区跟外国的关系
点为之“配合境外势力”?
一、参与由境外势力策划或主导的活动;
二、代境外势力作出行为
三、与境外势力合作作出行为
四、在境外势力控制、监督、指使或要求下作出行为
五、在境外势力资助或其他方式支援下作出行为
“不当手段”点定义?
一、明知而作出关键失实陈述
二、对任何人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
三、摧毁、损毁或威胁摧毁或损毁任何人的财产
四、使任何人或威胁使任何人蒙受财政损失
五、使任何人或威胁使任何人的名誉受损
六、使任何人精神受创伤或过分受压
七、作出任何犯罪行为
《社团条例》扩权至规管法团等本地组织 可被禁运作
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本地社团,咨询文件建议沿用现行的《社团条例》,赋权保安局局长命令禁止运作,不过《条例》只针对社团,当局建议规管范围扩大至本地组织,包括原本只受《教育条例》规管的法团校董会,以及业主立案法团等,当局解释这些组织有机会被利用作培育危害国家安全的势力,惟现时原本规管条例未有订明国安条文。
换言之,23条立法后,保安局局长可以一并禁止社团以外的本地组织运作。而引用《条例》禁止组织运作的理由,亦新增“维护国家安全”,以及“与境外政治性组织有联系”。
何为与境外政治组织有关联?
咨询文件提到,近年有本地组织移师境外,继续针对香港危害国家安全,实际上与香港仍有关联,例如在香港搞活动或接受来自香港的任何援助,建议符合以下元素的也属于与香港有关联的境外政治组织。
一、该组织在香港有任何活动
二、任何在香港的人以该组织的干事或成员身分行事,或自称属该组织的成员
三、该组织寻求或接受香港的人资助、贷款,或财政赞助等援助
四、该组织向任何香港的人提供资助、贷款,或财政赞助等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