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懒人包|何谓国家秘密?泄密须证意图 公众利益暂未可辩解
政府今日(30日)公布《基本法》23条立法咨询文件,主要参考中国法律为“国家秘密”定义,表明除现时《官方机密条例》所指的防务资料和关乎国际关系资料外,只要涉及国家安全重要领域的敏感资料,甚至只要是经披露后相当可能损害国家安全或利益的资料,即属“国家机密”。参照国家法例,任何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科技或科学技术领域,且涉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均可被视作“国家秘密”。
咨询文件同时建议,拟议法例会采用“公职人员”字眼,即除了政府主要官员和受薪雇员外,更扩及本港三级议会议员和选委会委员、金融管理专员及属下、公务员叙用委员会主席、廉署人员及司法机构人员。
咨询文件在针对各项泄密罪行时,反复强调必须有意图危害国家安全,但咨询文件未有如2003 年 7 月的《国家安全(立 法条文)条例草案》修正案般,为非法披露官方机密罪行加入关于揭露官员错失、保障“公众利益”方面的抗辩理由。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下午向立法会解释咨询文件时,称听到社会上有意见认为重大公众利益可成为泄密的抗辩理由,他说:“重大公众利益能否成抗辩理据,政府想听听大家意见”当局会在收集意见后再作考虑。
▼1月30日 港府宣布展开《基本法》23条本地立法公众咨询▼
根据资询文件所指,现时本港然有《官方机密条例》,但法例未有采用“国家秘密”的概念,兼且只保障几类特定资料如防务、关乎国际关系等资料,政府直指未能广泛涵盖属国家秘密的资料;强调不可能只有防务或关乎国际关系的资料或其他传统安全领域资料才属“国家秘密”,更指各国的通行做法是定义极为广泛。
各国通行的做法是在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的敏感资料,甚至不涉任何特定领域,只要不当披露后相当可能会损害国家安全或利益的资料,也可能会视视为“国家秘密”
西方多国对“国家秘密”采广濶定义
文件更引用英美和加拿大的相关法例,证明“国家秘密”的广濶范围,指英国《2023年国家安全法》便订明受保护资料包括:“任何为保护英国的安全或利益的目的而被以任何方式限制取览的资料、文件或物品”;美国总统发出关于国家安全资料的保密级别行政命令13526号也规定涉及科学、科技或经济而关乎国家安全的事项,未经授权披露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可给予保密级别;又例如加拿大《资讯安全法》则禁止把政府正采取措施保护的资料传予外国实体或恐怖组织,意图增加外国实体或恐怖组织损害加拿大的利益能加或经济利益也属犯法。
故此,政府认为有必要明确定义“国家秘密”,让公职人员、政府承办商和市民也理解何谓“国家秘密”,协助保障“国家秘密”和核心利益。同理,政府在界定“国家秘密”时要参考国家法律中的“国家秘密”定义。
建议七大项目可视作国家秘密
政府建议若属以下其中一项的秘密,在没有合法权限下披露,便相当可能会危害国家安全,该秘密即属国家秘密:
1.关乎国家或香港特区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
2. 关乎国防建设或武装力量的秘密;
3.关乎国家外交或外事活动的秘密,或关乎香港特区对外事务的秘密,或国家或香港特区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
4.关乎国家或香港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秘密;
5. 关乎国家或香港特区科技发展或科学技术的秘密;
6. 关乎维护国家安全或香港特区安全或侦查罪行的活动的秘密;或
7.关乎中央与香港特区之间的关系的秘密
政府强调保护国家秘密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因此上述七项描述的资料,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方属“国家秘密”。
只有符合“没有合法权限下予以披露,便相当可能会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下,才属于“国家秘密”
此外,政府建议在拟议的草案中及引入“公职人员”概念,令受规管的人士由公务员或政府承办商人员外,扩及至行政、立法和区议会议员、选委会成员、金融管理专员及其辖下人员、金融管理专员及其属下、公务员叙用委员会主席、廉署人员及司法机构人员等。
而在确立“国家秘密”定义及扩大受限制人士后,政府同时建议要有更周全保护,首先针对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当局建议禁止任何人在非法的情况下取得属于或载有国家秘密的资料、文件或其他物品,以确保有效禁止任何形式的“窃取”国家秘密行为,不论涉及外国或境外势力与否,且要符合以下条件。
1.明知某资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属或载有国家秘密;或
2. 有合理因由相信某资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属或载有国家秘密,并意图危害国家安全,而在没有合法权限下,获取该资料、文件或物品。
至于非法管有国家秘密,当局建议禁止任何人在非法的情况下管有属于或载有国家秘密的资料、文件或其他物品。新增此罪行有助防范被窃取的国家秘密最终被非法披露的风险。有关罪行可针对以下行为:
1.明知某资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属或载有国家秘密;或
2.有合理因由相信某资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属或载有国家秘密,并意图危害国家安全,而在没有合法权限下,管有该资料、文件或物品。
非法披露国家秘密方面,建议禁止任何人在没有合法权限的情况下披露属于或载有国家秘密的资料、文件或其他物品,以全面保障国家秘密不被非法披露。而罪行涵盖任何人,不只限于公职人员或政府承办商非法披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公职人员泄密刑责更重
另外,由于公职人员或政府承办商较易接触到国家秘密,亦清楚了解有关资料的敏感性,如他们非法披露国家秘密,是严重的加重罪责因素,刑罚也会较一般人高,一般而言,控方须证明该人明知所披露的资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属于或载有国家秘密,或该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所披露的资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属于或载有国家秘密并意图危害国家安全,方可定罪。
有关罪行可针对以下行为:
1.明知某资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属或载有国家秘密;或
(b) 有合理因由相信某资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属或载有国家秘密,并意图危害国家安全,而在没有合法权限下,披露该资料、文件或物品。
非法披露看来属机密事项的资料:任何公职人员或政府承办商,披露凭借其上述身分而管有的机密资料(假若属实的话),都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建议此罪行涵盖的资料,不只限于国家秘密,而是涵盖任何在没有合法权限下披露便会损害中央或特区政府的利益的机密资料,包括:
1.公职人员或政府承办商的人意图危害国家安全,而在没有合法权限下披露任何资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及在作出该项披露时,表述或显示有关资料、文件或物品为该人士凭借其公职人员或政府承办商身分而由(或曾经由)该人士获取或管有者;及
2. 有关资料、文件或物品假若属实的话,便会属(或相当可能属)机密事项,不论有关资料、文件或物品是否属实。
政府表明,要明确罪行针对公职人员意图或罔顾是否会危害国家安全,而在没有合法权限的情况下在离开香港特区时管有他明知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有关文件、资料或物品是凭借其公职人员身分而获取或管有的。咨询文件同时又指出,窃取或非法披露国家秘密,通常与间谍行为有密切关系,现今的间谍活动不只限于窃取机密、向敌人通风报信的行为。某些国家的情报组织,惯常在他国策划颠覆、渗透和破坏活动,而境外势力在港版“颜色革命”中策动其境内代理人发布虚假或误导讯息,以煽动对政府的仇恨,更是典型的现代间谍行为。
更新“间谍活动”定义
因此,政府建议除《官方机密条例》订明一些间谍活动外,新增一类关于意图或罔顾是否会危害国家安全而勾结“境外势力”向公众发布虚假或误导的事实陈述的罪行,以应对境外势力透过该行为干预香港特区的事务,以应对时局新发展。
同时,也会以“境外势力”取代过去法例中“敌人”的用字,以涵盖任何外国政府、境外地区或地方当局、境外政治性组织等,包括并非与其处于战争状态的国家等的政府、当局或政治性组织,及其关联实体及个人。
政府表明,建议经完善的“间谍活动”罪针对以下行为:
1.意图危害国家安全,而作出以下的作为 ,包括接近、查察、从上方或下方越过、进入或接达禁地,或出现于毗邻禁地之处(包括透过电子或遥距方式作出上述作为);或取得(包括以截取通讯方式取得)、收集、记录、制作或管有旨在对或拟对境外势力有用处的任何资料、文件或其他物品,或将之传达予任何其他人;
2. 勾结境外势力,向公众发布虚假或具误导性的事实陈述,而意图危害国家安全,或罔顾是否会危害国家安全,而如此发布该陈述;及知道该陈述属虚假或具误导性。
政府又建议新增与“间谍”行为相关的罪行,即“参加或支援境外情报组织或接受境外情报组织的利益等”罪,任何参加或支援境外情报组织或接受该等组织的利益的行为,极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当局认为建议新增的此项罪行,可针对意图(或罔顾是否会)危害国家安全,而明知地就境外情报组织作出以下作为:
1.成为该组织的成员;
2.向该组织(或代该组织行事的人)提供实质支援(包括提供财政支援或资料,以及为该组织招募成员);或
3.接受由该组织(或代该组织行事的人)提供的实质利益。
政府强调相关建议罪行可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分子支援境外情报组织的行为,从而更好地应对间谍行为和相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