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咨询一个月 增电子系统危国安罪 煽叛乱涵盖公职人员

撰文: 冯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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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23条立法公众咨询今天(30日)展开,为期一个月至2月28日。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今早在记者会简介咨询文件共9章,包括阐述特区维护国安的责任及立法必要性、就订立多项罪行提出建议、讲述法例的域外效力等。

《基本法》23条立法公众咨询今天(30日)展开,为期一个月至2月28日。(潘耀升摄)

第1、2章:阐述立法必要性

记者会上,邓炳强介绍咨询文件共9章。第1、2章阐述特区宪制责任、立法必要性、解释立法原则。

行政长官李家超今日(30日)率领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和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宣布即日起展开23条立法咨询。(卢翊铭摄)

第3、4章:引入叛国、煽惑叛变罪行

第3至7章讲解罪行建议涵盖5大类,其中,第3章提到叛国及相关行为,建议修改《刑事罪行条例》第一及二部,将不合时宜部分更改,纳入需要防范的叛国行为,例如接受参与境外势力操练。

第4章谈及叛乱、煽惑叛变、离叛,以及具煽动意图的行为,需要修改《刑事罪行条例》第二部,扩大《煽惑叛乱罪》的涵盖对象,由只是警务人员、飞行服务队、辅助警察,增至涵盖负责制定、执行政策,维护公共秩序、管理公共财政、维护司法公正、对政府部门有法定调查权力的公职人员。同时建议仿效其他国家引入叛乱罪,处理危害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的暴动,甚至内乱及武装冲突。

第5章:立窃取国家机密及间谍罪,禁止参与境外情报组织

第5章关于窃取国家机密及间谍行为,建议修改《官方机密条例》,借此保护国家、特区的秘密避免被披露,以及压制间谍境外势力。

保护国家秘密方面,建议详细定义国家机密,以及就保护国家秘密订立罪行,包括非法获取、管用、披露国家机密。此外,修例针对间谍活动,例如境外势力经过代理人发布虚假讯息干预香港事务,以及仿效外国禁止市民参加境外情报组织,和透过外国情报组织获取利益。

第6章:禁透过电子系统危害国家安全

第6章就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建议新增罪行,针对破坏、涉及公共基础设施的严重行为,禁止没有特定权力下透过电脑、电子系统危害国家安全,建议在现有罪行,包括破坏或毁坏他人财产、不诚实取用电脑的基础上引入新罪行,有效增加阻吓力。

第7章:立境外干预罪 禁干预选举立法、司法

第7章,针对境外干预组织从事危害国安活动,建议仿效外国订立《境外干预罪》,禁止任何人透过境外势力干预国家、香港事务,包括选举、立法、司法机关决定,损害中央、特区与他国其他地区的行为关系。同时会修改《社团条例》,禁止政治性团体与外国、台湾政治组织有联系。

行政长官李家超今日(30日)率领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和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宣布即日起展开23条立法咨询。(卢翊铭摄)

第8章:罪行有域外效力

第8章,建议23条罪行有域外效力,并考虑国际法原则、国际惯例、《香港国安法》罪行域外效力、特区现行法律,以及其他国家的做法。

第9章:复杂案件需时搜证 邀公众发表

第9章,就处理国安案件经验和短板不足,邀请公众提出意见,例如复杂的国安案件,警方需要较长时间搜证及落案起诉,邀请大家提出意见,改善维护国安的制度及机制。

▼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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