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咨询专页11问答解立法没追溯力 奉公守法不会误堕法网

撰文: 陶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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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李家超今日宣布展开《基本法》23条本地立法的公众咨询,直至2月28日。保安局网页随即上载公众咨询文件,当中有维护国家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问与答”专项,11条问题解基本疑问,一文看清。

《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公众咨询文件全文

▼1月30日 港府宣布展开《基本法》23条本地立法公众咨询▼

▼《基本法》23条本地立法公众咨询11问▼

1.何谓《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

.答:《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区进行政治活动和禁止香港特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就是指制定本地法例,落实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咨询与我有甚么关系?

.答:国家安全是社会繁荣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必要条件。落实《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保障国家安全免受威胁,就能缔造一个安稳的环境,让市民安居乐业、企业放心投资,并让香港持续发展。第二十三条立法与全港市民的福祉息息相关。港府相信,完成第二十三条立法及完善相关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后,香港便可以聚焦拼经济,惠民生,踏上“由治及兴”的新征程。

3.已有《香港国安法》,为何仍要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

.答:《香港国安法》订立的四类罪行,即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及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其中分裂国家罪及颠覆国家政权罪已经针对处理了《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予立法禁止的七类行为其中两类行为,但特区仍有责任,也有实际需要,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禁止《香港国安法》规定的四类罪行以外,同样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4.咨询期多久?市民如何表达意见?

.答:公众可于2024年1月30日至2024年2月28日以邮寄、电邮或传真递交意见。

5.会否参考外国的维护国家安全法律?

.答:很多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例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及新西兰等西方国家及新加坡等,都制定了多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

6.立法会否对市民的权利和自由有所影响?

.答:港府指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后,市民的权利和自由会受到更大的保障。维护国家安全立法针对的是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的人,目的是要保护广大香港市民生命、财产、自由和权利;《香港国安法》第四条订明,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区居民根据《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在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立法时,必须遵从相关的人权保障原则。

港府又指,需要注意,根据《基本法》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一些权利和自由是可以为达致保障国家安全等正当理由,根据法律受到必要的限制的。

7.什么是国家安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条就 国家安全作出定义如下:“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港府称,在一个国家之内的任何地方,必须适用同一套国家安全标准。香港特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应同样适用国家的国家安全标准。

8.市民会否在不知情下触犯相关罪行?

.答:港府称在制定有关罪行时,会精准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清楚订明构成有关罪行的元素和刑罚。控方亦有责任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被告人有相关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被告人才可被法庭定罪。奉公守法的人士不会误堕法网。

9.第二十三条立法会否影响与外国的日常交流?

.答:港府指香港是国际化的城市,与其他国家、地区以及相关国际组织有密切的来往和联系,这些正常的交流受《基本法》和香港特区本地法律的保护。《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旨在防范、制止和惩治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与正常的对外交流有明显区别。奉公守法的人不会误堕法网。

10.立法是否有追溯期?

.答:是次立法所订立的罪行不会有追溯力,符合《香港人权法案》第12条的规定。

11.立法会否影响香港经济自由度及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如何挽回投资者信心?

.答:港府指自《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投资者对香港的信心没有因为《香港国安法》而有半点动摇,金融业的发展非常畅旺,而制定《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能进一步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体系,令香港特区营商环境更为稳定,法治得到进一步保障,有利香港特区的投资和金融市场发展。

▼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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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23条本地立法公众咨询9章重点▼

第1及第2章:

.提及香港宪制责任、《基本法》23条本地立法的必要性,考虑因素和研究方法

第3章:

.涉及叛国行为,建议完善《刑事罪行条例》第1至第9条,包括修改一些不合时宜的提述,如殖民管治时间的用字。

第4章:

.建议引入叛乱罪,完善现行《刑事罪行条例》,另建议调整煽惑叛离相关罪行,要扩阔范围,“煽惑叛乱罪”对象由警员扩至制定政策的公职人员。

第5章:

.涉及国家机密方面,建议完善《官方机密条例》,详细定义国家机密,禁止非法获取、管有、披露国家秘密。

第6章:

.涉及间谍相关罪行,建议完善《官方机密条例》,禁止在外部势力影响下发布虚假、误导资讯等,另会禁止透过电脑或电子系统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行为,涉及破坏或削弱基础设施行为,建议在现有罪行,如“不诚实使用电脑”上作完善。

第7章:

.涉及境外干预罪,禁止任何人透过境外活动破坏香港事务,包括司法决定、选举等。政府亦会完善现行《社团条例》,与外国或台湾政治性组织联系会受到限制。

第8章:

.涉及域外效力,建议就某些罪行订立相称的域外效力。

第9章:

.提及一些维护国家安全的短板和不足,如较长时间完成搜证、决定是否起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