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释法︱律师会:于考虑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过程与政府合作

撰文: 文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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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国安法》第 14 及 47 条进行释法,同时确认在国安案件中聘用海外律师应取得特首证明书,否则国安委应作出判断及决定。不过,释法未有就黎智英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作直接指示,法工委认为香港应及时修改完善《法律执业者条例》等本地相关法律,以解决《国安法》实施遇到的问题。

律师会会长陈泽铭表示,人大常委会有法定权力解释《香港国安法》是毋庸置疑,并在考虑《法律执业者条例》的相关修订过程中与政府保持紧密合作。

陈泽铭发声明指,《宪法》第67(4)条清晰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而《立法法》第45条第2款规定,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人大常委会解释。而《香港国安法》也规定解释权属于人大常委会,且当与本地法律不一致时,以《香港国安法》为准。

声明也援引《基本法》第2条,指特区享有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而第35条则列明“香港居民有权选择律师”。陈泽铭指,今次释法厘清了《香港国安法》一些条文的立法原意,包括律师可以参与国安法案件的机制,律师会辖下相关专业委员会将进一步研究今次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