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释法|国安案若聘海外律师 需特首证明书、否则国安委应介入
一连四天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今天(30日)下午闭幕,央视新闻联播报道,人大常委会已通过《香港国安法》释法议案,解释第14条和第47条,以厘清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者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
人大常委会的公告指,涉及国安法案件如果聘请不具有香港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担任辩护或诉讼代理人,是属于《香港国安法》第47条规定需要认定的问题,应当取得特首发出的证明书。如果香港法院未向特首提出、并取得证明书,香港国家安全委员会应当根据《香港国安法》第14条规定,对该等情况作出判断和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三点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含义和适用作如下三点解释: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承担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定职责,有权对是否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工作信息不予公开。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执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机构和任何组织、个人均不得干涉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均应当尊重并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决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当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于11月28日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有关报告认为,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能引发国家安全风险。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认定的问题,应当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没有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对该等情况和问题作出相关判断和决定。
公告指,国务院的议案是应特首李家超向中央政府提交的报告提出,根据《宪法》第67条第4项和《香港国安法》第65条的规定而作出解释。
第14和47条涉及特首在国安案件中的权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日下午表决通过《香港国安法》第14条和第47条的解释草案,国安法第14条是有关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职责;而第47条涉及有关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到有涉及国家安全或者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而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 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政策; (二) 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 (三) 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
全国人大委员长栗战书昨日(29日)下午,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听取了宪法及法律委员会主任李飞做的报告,其中包括《香港国安法》释法法案文建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央视《新闻联播》报道,栗战书听取了有关《立法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报告,以及《香港国安法》释法法案文建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审议了相关议案的待拟稿、草案修改稿、决定草案和解释草案等,并将相关稿件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而在本月27日,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首天会议期间,港澳办主任夏宝龙受国务院委托,在会上作关于提请解释《香港国安法》有关条款的议案说明。
▼12月27日 夏宝龙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国安法》议案▼
▼12月24日 李家超结束首次北京述职行程返港,指中央就释法很快有决定▼
▼11月28日 特首李家超宣布就黎智英案向中央提请释法▼
今次为第六次释法,事件源于壹传媒黎智英获法院批准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Timothy Wynn Owen(又称:Tim Owen),为他涉违国安法案件作抗辩,政府就此向终审法院终极上诉失败后,特首李家超宣布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