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消防员涉轮奸酒醉女 次被告指事主享受过程 从无打算发展关系
撰文: 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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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时任消防员涉强奸26岁女子案,今(21日)于高等法院续审,次被告陈卓轩续接受控方盘问指,事主X当时无反抗,亦有摸他心口,故认为X的举动反映她是享受陈的行为,陈遂以手指形容二人的性交姿势。控方质疑,二人离开酒店时,X的手袋在陈的手身上,若X不是醉倒,为何须由陈代拿手袋。陈强调,因为X主动,才与她发生关系,他从未打算与X发展。
两名被告:李浩田(31岁)及陈卓轩(29岁)同被控一项强奸罪,指他们于2021年8月20日,在香港九龙旺角太子道西193号新世纪广场帝京酒店978号房,强奸X。
陈指X有摸其胸口认为X享受
次被告陈卓轩续接受控方盘问指,X在与他性交时没有反抗,而且X有摸他的胸口,故认为X是享受,惟控方质疑,X当时其实是想推开陈,而陈却把X的举动扭曲成享受。
陈用手指解释性交姿势
控方续指出,李曾作供指目睹X和陈正进行“女上男下”的性交姿势,惟陈供称指不是太清楚。控方质疑指:“单案到今时今日,你话你唔知女上男下系咩?”陈遂以手部动作形容与X的性交姿势,他先以右手食指及中指屈曲向下,同时用左手表示他当时跪在床上。
质疑为何陈为X拿手袋
控方引述闭路电视片段指出,X和陈离开酒店时,X的个人物品包括电话及手袋均由陈拿著。控方质疑,以常理而言,现今年轻人机不离手,加上陈作供指X当时清醒,如果事实如此,为何X当时须陈帮忙拿取个人物?陈回应指,是因为X对他有好感和信任。
无索X电话因从无打算发展
控方续指,陈从没有向X索取电话号码,陈解释:“因为我无打算同佢发展。”控方形容,所以陈与X的关系仅为大家饮酒,X主动,所以陈就与X和李“3P”,但从未打算要发展,陈同意。
案件编号:HCCC23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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