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裁决理由4|议员有责任审批财案 无差别否决违反基本法

撰文: 安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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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47人初选审讯中,辩方曾多方面挑战控方检控基础,包括如何诠译控罪所指的“非法手段”。辩方认为,各被告只是打算运用《基本法》赋予的否决权,不涉暴力,不符合“非法手段”之义。不过法官今(30日)裁决时反驳指,人大订立《国安法》时曾指出,瘫痪政府管治的手段可危害国家安全,若按辩方逻辑,透过散播病毒等非暴力手段意图干预政府管治,也不会堕入法网,这种诠译方式荒谬且不合逻辑,亦会造成法律漏洞,因此拒绝接纳辩方争议,法官又指,议员有宪制责任,需要时依据利弊审批预算案,无差别否决预算案属违反《基本法》。

47人初选案・专页|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 5.30裁决详细报道

16被告裁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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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曾争辩应涵盖武力元素

控方指称各被告使用“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意图颠覆国家政权;辩方认为须按“同类原则(ejusdem generis) ”解读“其他非法手段”的意思,即按前述“武力”、“威胁使用武力”的定义诠译,换言之“其他非法手段”性质应涵盖武力元素。法官指出这项争议的重点,在于《国安法》有否取代“同类原则”的应用。

非武力手段也可危害国家安全

法官引用人大曾在《国安法草案的说明(下称:说明)》中,提到鼓吹“港独”、“自决”及“瘫痪政府”等非暴力行为,都可危害国家安全,故须订立《国安法》防范、制止和惩治“任何”危害国安的行为,可见立法者清楚知道非武力的手段也可危害国家安全;而在近期的“快必”谭得志煽动上诉案中,上诉庭亦指出武力与非武力的煽动手段同样有力。

若接纳辩方说法会造成法律漏洞

法官续指倘若辩方说法正确,那么任何意图干预政府运作的非暴力手段,如散播病毒等,都不会受到《国安法》惩治,亦会造成法律“漏洞”,削弱《国安法》效力。法官直言,辩方狭窄的诠译方式荒谬且不合逻辑,亦不符立法原意。

辩方亦争议被告用否决权无违刑事法

另一争议是,“非法手段”必然指刑事罪行,但各被告运用否决权没有违反刑事法律。不过法官认为人大《说明》已指出,瘫痪议会运作也可造成国安风险,如果“非法手段”只限于刑事罪行,人大可以直接使用“刑事手段”而非“犯罪手段”。倘若辩方说法成立,控方便须先证明被告使用“刑事手段”,情况如同“罪行中的罪行(crime within a crime)”,这不但令到《国安法》22条变得多余,亦削弱条文效力。

无差别否决预算案属违反基本法

就本案而言,被告称他们真诚相信戴耀廷的主张合法,惟法官认为控方毋须证明被告是否知悉运用否决权违法,因为“非法”明显指向“犯罪行为”,而非“犯罪意图”。至于行使否决权是否构成“非法手段”,法官引用《基本法》条文,指议员须肩负宪制责任,在需要时依据利弊审批预算案,故无差别否决预算案违反《基本法》。

案件编号:HCCC 6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