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台湾同婚公投荡开一笔的思考
本周二(4月17日),台湾中央选举委员会审议14个全国性公民投票提案,其中包括三项反同婚投票案在内的四项公投,经委员会审核认定合于规定,通过初审门栏。若接下来的步骤顺利,会在约一个半月后进入联署、宣传及投票阶段。这一结果在岛内引起轩然大波。是次公投虽然只是咨询性质,不会改变中华民国《宪法》去年有关同性婚姻的“释宪”,但仍然是一次重要的民意展示。
中选会决议合乎规定的3项“反同婚”公民投票提案:
1.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规定应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结合?
2.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规定以外之其他形式来保障同性别二人经营永久共同生活的权益?
3.你是否同意在国民教育阶段内(国中及国小),教育部及各级学校不应对学生实施性别平等教育法施行细则所定之同志教育?
今次三项“反同婚”公民投票提案,是由具有宗教背景的“幸福联盟”与“幸福盟公民行动总召”分别提出,也被称为“萌萌(盟盟)公投”。根据公投法,公投提案的“连署”门槛为最近一次总统选举人数的1.5%,如果以第14任总统副总统选举人总数18,782,991人计算,连署门槛为281,745人,投票结果有效同意票多于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达投票权人总额四分一以上者,即为通过。
去年5月,台湾司法院大法官裁定《民法》不允许同性婚姻是违宪,《宪法》保障台湾同志从明年开始可以登记结婚。此举被视为亚洲地区在同志平权上的一大进步。不过,释法并未解决修法的具体方向:是要直接修改《民法》的相关内容(民法派)、还是另立“专法”来保障同志婚姻(专法派),两者成为释宪后台湾社会争持不下的议题。
去年12月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公投法》修正案,全面调低提案、连署和通过门槛。由于提案门槛大大降低至只要千多人就可提案,新版《公投法》通过才一个月就接到14宗公投案,包括是次3项“反同婚”提案在内。
追根溯源,这三项公投案的诞生背景是去年的大法官释宪。“反同婚”团体对释宪结果不满,恰逢公投法修订而提出公投案,而近日中选会核定其通过初审,才在岛内惹起风云。原本,三项提案中并没有提及“民法限定”,是中选会要求补正之后,才避免了与宪法相抵触。这一改动也促使其顺理成章顺延为同婚议题的“民法派”和“专法派”两大阵营之争。
固然,从法理上说,这次咨询性质的公投,不会推翻去年大法官的释法结果。但它有机会成为自去年释宪后的第一次大型民意展示,也可能影响落实同性婚姻的具体细则。台湾政府被指欲借助公投为“立专法”试水温,外界预料法务部部长邱太三会根据公投结果提出修法建议。
另一方面,台湾支持同婚的团体对这一结果感到失望,他们提出要以“公投反公投”,也提出两点批判,一是“反同婚”公投违宪,二是公投不能用于决定结婚等“基本人权”。而这一议题背后更大的喧闹,是对民主实现形式的质疑。公投相当于直接投票,新版公投法通过之后,公投是否等于民主的激辩就不绝于耳。然而,游戏规则既然已经跟足“民主程序”进行改变,那么无论情愿与否,这场“战争”都需要各团体正视及面对。或许可以庆幸的是,在未有取得社会共识之前,现阶段,公投只是台湾社会测试民意的一种方式。公投尚不能直接影响公共政策,否则或会引起更令人疲累的争执。
回到同婚团体的两点批判,如前所述,三项提案在补正之前确实有违宪嫌疑。因此,是否应允许可能违宪的议题进行公投,是未来有关机构需要反思及改进的面向。而“婚姻”是否属于“基本人权”,是一个尚可商榷的命题。因纵观各国有关“婚姻”的定义,可见其只是一种社会制度,设计原意是为繁衍、血缘及经济需要。婚姻制度更多是从人类作为一个“生物共同体”的角度设计,而不是基于人类个体的意愿。有些同运人士及女权份子甚至认为,婚姻是一种夫权制度,人伦关系上的枷锁,不必要存在。
然而,不能否认的是,“结婚”应是一项可自由选择的“权利”,无论异性恋者或同性恋者,都应能自由选择需否结婚,这也是要求同婚合法化的重要理据,即给人一个选择,至于要不要做这件事,是个人的自由,不应受到性倾向的影响。进一步说,“人权”不在结婚,而在“自由结合”,法律应保障无论性倾向的“自由结合”的权利。至于应由哪些法例来保障这项权利,是《民法》或是另立专法,则应从法例本身的性质、特点出发进行讨论。
至此,新的问题又可提出,即放下对象征意义的争拗,婚姻是否法律上所能承认、“自由结合”的唯一方式?对于这个问题,欧洲的经验或可予人启发。欧洲在设立同性婚姻之前,“民事结合”(Civil Union)是一个折衷方法,双方登记之后,差不多享有与异性婚姻一样的权利,惟独在部分地区,民事结合的人不可以领养儿童。
第一个允许民事结合的国家是丹麦,早在1989年已经批准,也成为多国的典范,他们随后施行民事结合或是类似的注册伴侣关系,提供同性伴侣近似婚姻的法律权益。而在这个过程中,不少国家陆续通过同性婚姻,同婚合法化之后,有些民事结合制度得以保留,有些被婚姻关系取代。荷兰至今是同性婚姻及民事结合双轨并行,成为一个活生生的参考范本。两种制度虽然在权益上都大致相同,但在结合、离异等细节上有细微的区别。
种种思考,拷问的最终是人类结合制度,再进一步,政府是否仍应规管自由结合政策。香港对同性恋的态度虽然仍停留在“争取共识”的阶段,但这些问题并不能够等到立法阶段才来思考。台湾同婚立法的延宕,说明即使争取到立法环节,也不可能一帆风顺;强调自主权利的法律及政治言说,未必可以培养出对同性恋者的完全尊重。整体社会固然应该争取,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在权利上的实质平等,但也不要放弃培养社会对同性恋者的良善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