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平权】平权后的争论--领养 “家庭”定义永恒不变?

撰文: 陈奕谦 李蔼明 李骏生 罗恩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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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数以万计意大利民众前往位于罗马的马克西穆斯竞技场,出席名为“家庭日”的活动,为了守护传统天主教的家庭价值观及抗议参议院通过同性伴侣领养权。(getty images)

“即便我的妈妈是无可挑剔的一位母亲,她的伴侣也非常好,我打从心底爱着她们,但她们都不能成为我的父亲。”

在“国际儿童权利协会”(International Children's Rights Institute)工作的福斯特(Katy Faust)由女同志母亲养大,现在已是4个孩子的母亲,去年2月,他向最高法院法官撰写公开信,表示支持一男一女的家庭制度。她指出当年她的母亲与父亲离异为她造成重大伤害,不惜以母亲的同性伴侣或母亲的朋友去换回父亲。

福斯特以生物性的事实作为理据,指出只有一男一女的结合才能生育孩子,该孩子有权得到他们的照顾。当一个小孩身处同性伴侣组成的家庭,就会欠缺一种重要的亲子关系以及两性照顾下的正面影响。

同是由两个女同志妈妈养大,25岁的华兹(Zach Wahls)的想法截然不同。

“我的家庭与爱荷华州的很多家庭其实并无分别,我们会一起上教堂,一起吃晚餐,一起去度假。当然我们也有艰难的时候,我们也会争吵……但我们不指望别人替我们解决问题,我们会自己奋战。我们只希望得到政府平等而公平的对待。”在爱荷华州一个关于同性婚姻的公听会上,他发表了3分钟的演说,令他迅即成为网络红人。“我的双亲是同志伴侣,而我成长得不错。”

过去多年来,根本没有人能够感觉到他是由同志伴侣养大,他认为因为他双亲的性取向完全不影响他的人格发展。他亦指出,家庭的意义,来自于家庭成员彼此承诺,有福同享,有难同当。

建立一段关系甚至是家庭后,很多人都希望生儿育女。然而,这对同性伴侣而言是一个永不可达到的梦想,领养没有家庭照顾的小孩,成为了他们建立自己家庭的唯一途径,对孩子的影响,是每个国家衡量同性恋者能否领养孩子的度量衡。

在香港,已婚人士可将剩余的基本免税额“转赠”配偶,本来一起生活的未婚情侣在结婚后往往可缴交较少税项。除了缴税优惠,婚姻附带的权利还涉及遗产、医疗决定等等人生大事。在这些权利当中,领养权是不少同性伴侣最为关注的事情,因为他们不止希望能够共谐连理,更望能组织家庭。

然而,即使是香港人印象中文明的欧洲,也有些国家如意大利、瑞士,一方面容许同性伴侣结婚,另一方面却禁止他们领养小孩。支持同性伴侣享有领养权的人大多认为,同性伴侣与异性伴侣一样拥有抚养小孩的能力,而这能力与性取向无关;反对者则认为只有一男一女才能组成健全的家庭,家庭中需要有父亲与母亲。如何看待“家庭”,是问题的核心。

以宗教之名  为“家庭”下定义

今年2月之前,天主教国家意大利仍然是西欧主要国家之中唯一未赋予同性伴侣法律地位的国家。今年1月,意大利参议院开始审议同性民事结合(same-sex unions)的法案,当中最具争议的,是称为“继子领养”的法律条文,该条文允许同性伴侣其中一方领养另一方的亲生儿女,令两人同时成为小孩的合法家长。

支持与反对通过法案的声音沸沸扬扬。1月30日,在天主教团体号召下,数以万计反对法案的民众走到古罗马竞技场聚集,他们称当天为“家庭日”。有人拿着“我们要守卫孩子”及“家庭建基于一男一女的婚姻”等示威标语,连神父与修女也游走于群众之间。不少示威者都是天主教信徒,自法案推出后,他们也期待教宗方济各能开腔回应事件,教宗虽无直接回应法案,但他曾明言︰“我们不应混淆神所渴望的家庭和其他种类的结合。”直至在最近公布的宗座劝谕中,教宗提醒信徒紧守天主教家庭的定义,显示教宗及教廷对此方面的态度没有任何转变。

反对法案者从巴尼亚斯科主教(Cardinal Angelo Bagnasco)更得到偌大的支持,他指出小孩不应被视为一种权利,“小孩有权在母亲与父亲陪伴下成长,家庭是一个人类学的事实,并非意识形态的构想。”他补充。

宗教力量成为法案通过的重大阻力,亦为反对法案者念兹在兹一男一女组成的“家庭”提供道德正当性。在宗教团体的压力下,意大利总理伦齐撤回法案中领养权的部分,参议院最终以173票支持、71票反对通过法案。意大利争取不同性向人士权利团体Arcigay称,这个法案为争取公民权利的历史留下丑陋的一页。

今年25岁的华兹由两位女同志养育成人,她们分别是瑞格(Jacqueline Reger)(左一)及瓦尔(Terry Wahls)(右一)。(getty images)

同性伴侣也享有“家庭生活”

要定义“家庭”,端视我们将其视为生物性单位,还是视作社会性产物,前者通常预设了家庭必须由一个生理男性及一个生理女性组成,担当父亲及母亲的角色;后者则是随社会改变而产生,今天可以是一对一的同性伴侣,明天可以是多于两人组成的多元成家。宗教所定义的家庭倾向属于本质主义的生物性单位,这样才能显其永恒不变的价值,但在现实社会中,法院对家庭的定义亦可能随社会发展而改变。

同样是同性伴侣“继子领养”,或称为第二家长收养(second parent adoption)的权利,奥地利就因为有一对同性伴侣告上欧洲人权法院而于2013年获法律认可。该对同性伴侣的其中一方多年来尝试领养另一方的亲生子,两人曾入禀奥地利法院,但在2006年遭到驳回。

当时,因不满该判决,这对同性伴侣便告上欧洲人权法院。欧洲人权法院指出,奥地利政府无法证明,禁止同性伴侣作第二家长收养,却容许未婚异性恋伴侣作第二家长收养,对保护传统家庭及保护儿童权益是必须的,因此奥地利的有关法例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14条及第8条,分别是禁止歧视及“私人和家庭生活”必须受到尊重的诉求。奥地利最终宣布修法,允许同性恋伴侣领养彼此的小孩。这里须留意的是,欧洲人权法院肯定同性伴侣的生活亦属于“家庭生活”,反映“家庭”这概念已并非异性伴侣所独有。

哥伦比亚的“家庭”角力

哥伦比亚是另一例子,显示当地法院已将同性伴侣视作可组成家庭的单位。哥伦比亚曾于去年2月立法规定,除非同性伴侣中有一方是孩子的亲生父或母,否则禁止领养。去年11月,宪法法院指领养机构不可在领养程序中歧视同性恋者及变性者,故同性伴侣只要符合所有法律规定,也能像异性恋伴侣一样领养双方都没有血缘关系的小孩。

更重要的是,宪法法院指出,禁止同性伴侣领养,是剥夺孩子被“家庭”抚养的权利。法官亦指出,没有证据显示同性伴侣不适合成为“家长”。这些说法,都是肯定同性伴侣能够组织家庭。但由于哥伦比亚与意大利一样,以天主教为主要宗教,社会偏向保守。面对宪法法院的裁决,天主教教会立即作出谴责,认为此议题应由国会或公投去决定。上月底,已有200万人签署请愿信,发动公投,尝试推倒宪法法院的决定。这种情况充分反映出就“家庭”的定义及想像,本来就是一场话语权的角力。

这场话语权的角力在世界各地已经或正在以不同方式上演,通常透过公投、立法机关、法院而最后一锤定音。美国密西西比州有个近来最受注目的例子:美国联邦法院裁定禁止同性伴侣领养小孩的法令违反宪法,确认了全美50州的同性伴侣都可以合法领养小孩。相信未来将会有更多国家不得不跟随社会改变,在法律上放宽对“家庭”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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