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观点】公屋“富户”政策成效差 官员莫再文过饰非
本周一(2月5日),运输及房屋局副局长苏伟文到立法会出席新公屋富户政策公听会,席间多个团体批评该项政策,认为只收回 200 至 300 伙单位对加快公屋流转的效用微乎其微。“01观点”早就指出新富户政策雷声大雨点小,也无异于将市民推向置业悬崖,并不可取。运房局官员与其大花气力收回区区 300 个单位,倒不如加快建屋进度、丰富租住阶梯,让市民安居乐业。
逼市民纵身楼市狂涛 政府麻木不仁
房委会在2016年12月通过新富户政策,收紧公屋住户的入息及资产限额,并由过去的“双轨制”改为“单轨制”,只要住户入息或资产超出限额,就会遭到逼迁。观乎最终方案,公屋户入息超过限额的5倍,或资产超过入息限额的 100 倍,便需迁走。至于入息高于限额 2 倍但不高于 3 倍或高于限额 3 倍但不高于 5 倍的公屋住户,即须分别缴交倍半及双倍净值租金。
乍听之下,房委会定义的“富户”的收入、资产确实远超一般公屋租户,但是从现时的私楼市场看来,他们的资产也不过仅仅足以上车。举例说,三人家庭的资产只要高于 224 万元便会被迫迁,这笔资产大概就只足够购买位于新界西的租者置其屋单位。至于四人家庭的资产限额则为 330 万元,这笔资金也仅足以在屯门购买一个实用面积 300 呎左右的私人单位。
被逼迁后,这些“富户”更要面对楼价涨跌的风险。如今楼价水涨船高,他日楼市逆转,他们的资产就会被无情对冲。政府此刻强逼市民纵身楼市狂涛,实在麻木不仁。
政策成效不彰 官员莫强而辩解
更令人气愤难平的,是有关部门对收回单位的数量没有订下指标,可以推测,房委会以至相关房屋部门明知富户为数不多,才不敢许下承诺。此举的唯一意义只不过是转移视线,将公屋轮候时间过长的矛头指向“富户”,掩饰政府的无能而已。
一些民间团体估计,新富户政策只能收回区区200-300个单位。政策的成效不彰,照理官员应就此道歉,承诺推出新政策,应付公屋落成量滞后的问题。但是苏伟民竟指收回单位的数目少不代表政策失效,又强调政府需正视公屋滥用问题。
事实上,官员锲而不舍地驱逐“富户”出于一种心态,就是公屋不过是福利,而非权利,稍有能力者都要自行购买单位,政府没有责任保障楼价、租金在市民可负担的范围内,更遑论保障市民的居住环境。
官员漠视住屋权 市民几无立锥之地
住屋权这概念对于港人来说比较陌生,因为香港的房屋供应长期由私人市场主导,就连资助房屋都是依据市场定价。但是联合国早于1991年提出住屋权的概念,其于2009年更在报告中对这概念加以阐释。所谓住屋权就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安全、适切的居所,报告就此再细分七个条件,包括稳定、有足够基本设施、可负担、适合居住、公平住屋机会、适当地点及文化共融。
由上述定义看来,单论“可负担”一项即可见香港市民的住屋权并未受到足够保障。“可负担”的意思,就是房屋支出不会影响日常基本生活,近日有机构进行调查,就发现香港的房价是市民年入息中位数的 19 倍,位列全球最高,这多少都反映了楼价过高的问题严重,已经威胁到市民的基本生活。
至于租金方面,2017年差饷物业估价署的私人住宅单位租金指数(所有类别)为 182.6,比起 2007 年的 101.8 高出近倍,面积在 40 平方米以下的单位更由 100.5 上升至去年的 201.1。更何况,自回归以后政府取消租住权保障,业主只要早一个月通知就可以收回出租单位,威胁到市民住屋的稳定性。
政府应双管齐下 实施租管、兴建中产公屋
面对疯狂楼市,政府理应双管齐下,一方面规管私营市场,另一方面大量增加公营房屋供应,甚至增建中产公屋,丰富租住阶梯。
在私人租务市场方面,政府应考虑重设租金管制、租住权保障。过去政府常言租管、租住权保障会令业主“封盘”,减少供应,但是却未有提出相关数据加以论证。如果政府反对租管的理据成立的话,1998年取消租管后,房屋的空置率应该会下跌,观乎差饷物业估价署的《物业报告》,1998年的私人住宅空置率为 4.5%,1999年后即上升至5.9%,在2000年稍为下跌至5.4%后,再一直上升至2003年的 6.8%。更何况,若然政府害怕业主封盘,大可实施物业空置税,增加业主出租单位的意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