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卫队】国家军队竟成恐怖组织 美国国务院名单有多荒谬?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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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一(4月8日),美国国务院把伊朗革命卫队(IRGC)定性为恐怖组织,是首次有国家军队被贴上十恶不赦的标签,而伊朗则把美国定性为“国家资助恐怖主义”当作回应。虽说国务院的“恐怖组织名单”在全球甚具影响力,足以左右政治团体的生死,以及旁人看待政治运动的眼光,惟公众对此不应照单全收。名单上如索马里青年党(al-Shabaab)、ISIS西非分支,或博科圣地(Boko Haram)等组织,绝对是名副其实的恐怖组织,但将国家军队IRGC贴上邪恶的标签,不仅存在双重标准,更是赤裸地运用话语权来污名化IRGC,打压伊朗,以“国家安全”之名牟取中东利益。

2月11日,伊朗伊斯兰革命卫队出席参与庆祝活动。(Vahid Salemi/美联社)

革命卫队生于国家危难 谁可在判定“恐怖分子”和“自由战士”?

“01观点”多次提及,近代美、伊关系的敌对关系,始于1979年伊斯兰革命前夕。1953年英、美两国为报复摩萨台(Mohammad Mosaddeq)将伊朗石油业国有化,联手执行代号为Operation Ajax的政变,将时任民选总理推翻,并扶植巴勒维(Mohammad Reza Pahlavi)作为傀儡。失民意失天下,即使巴勒维任内大搞“白色革命”,希望把伊朗改造成世界强国,但其奢华的作风、失调经济政策,以及步伐过急的世俗化政策,皆使他尽失民心,并终在1979年被伊斯兰革命废黜。有此历史背景,IRGC可被视为领袖霍梅尼(Ruhollah Khomeini)为保革命成果,且抗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的“硬手段”。

作为巩固革命成果的手段,革命卫队不久后就在两伊战争中,证明了其战略价值和地位。1980年,美国渐渐失去对伊朗的控制,反与独裁者萨达姆(Saddam Hussein)勾结,撕掉了1975年签定的阿尔及尔协议(The Algiers Accord),意欲借力推翻伊朗政权。当年美方不但为了资助萨达姆开战,把伊拉克从“资助恐怖主义”名单剔除,更对萨达姆使用化武攻击库尔德族聚居地的暴行视而不见。虽然战争最终在1988年完结,交战双方不分高下,但毕竟伊朗面对美国来犯时也不能作“佛系应对”,故可见不论兵员或装备上,过去多年IRGC不断扩张也是有其因由。

伊朗民众在每年11月都会到美国驻德黑兰大使馆外示威,纪念伊朗人质危机爆发。该事件在1979年伊斯兰革命后发生,长达444天,事件亦为华府与德黑兰政府之间的恶劣关系展开序幕,至今仍没有改善迹象。(VCG)

然而,美方将革命卫队冠以恐怖组织的因由,或可见于Mark Dubowitz和Ray Takeyh前年的论点。文章试图拼凑出真主党(Hezbollah)(名单上的恐怖组织)和革命卫队的关系,并指2011年IRGC在光天化日下,试图暗杀沙特驻美国大使Adel al-Jubeir,合理化把革命卫队列作恐怖组织的提案。在此,本文无意为多宗针对“非战斗人员”(non-combatant)的恐袭洗白,但必须点出个中伪善之处。

平情而论,中东局势多年来都卷入无政府的暴力旋涡,见不得有谁在追求所谓的“国家安全”时,有按照国际规范行事。例如Ronen Bergman的著作《Rise and Kill First》就纪录了“最强暗杀机器”——以色列情报部门摩萨德(Mossad)的行动,书中亦提及摩萨德曾尝试在1980年,刺杀时任美国驻黎巴嫩大使John Gunther Dean。另外,近十年好些针对非战斗人员的暗杀,如叙利亚火箭科学家Aziz Asbar和IRGC将军Hassan Shateri,都可见中东局势的丛林法则。问题是,既然斗争中两派皆有针对平民的行径,那又有谁可在道德高地指点江山,判定谁是“恐怖分子”和“自由战士”?

黎巴嫩真主党是一个伊斯兰什叶派军事组织,向伊朗最高精神领袖效忠。有份创党的纳斯鲁拉自1992年起任总书记,领导至今。(路透社)

话语权为“国家利益”服务 恐怖主义不应有“弹性定义”

观乎美国划定“恐怖组织”的准则和程序,即便发现某些地方已脱离了“恐怖主义”的本意,更被扭曲成当权者追逐“国家利益”的工具。世界现存的恐怖主义定义逾两百个(注一),纵然定义之间只差毫厘,足以推出截然不同的结论。即以官方定义为例,美国法典写道恐怖主义是指“有预谋、出于政治动机的暴力事件,由国家以下级别的团体或秘密特工对非战斗目标实施攻击”;国务院的文件则写道,如国务卿认定该组织的恐怖主义活动,会威胁到美国国民及“国家安全”,国务卿则有权把它列作恐怖主义组织。

尽管上文的定义和程序看似平实,但若将“国家安全”一字置于中东的乱局,即可见整套机制的唯一标准就是“国家利益”。华盛顿将国家安全定义为“美国的国防、外交或经济利益”,但这个空泛的定义,说穿了就是“任搬龙门”的托词。

伊朗杀了很多美国人,是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特朗普如此说道。(视觉中国)

首先,美国对恐怖主义的定义,已预设地排除了国家从事恐怖活动,使以色列“官方组织”摩萨德直接排除在外,但又硬要砌词把听命于伊朗最高领袖哈梅内伊(Ali Khamenei)的国家军队,视作准军事团体(Paramilitary Group);再者,在叙利亚的内战中,美国为了打击ISIS,选择与叙利亚民主军(SDF)结盟,但须强调的是,SDF跟库尔德斯坦工人党PKK(1997年被美国列作恐怖组织)早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因为部分SDF士兵原为PKK民兵出身。因此,美国素来站在道德高地乱贴恐怖组织标签,却以资助“恐怖分子”打击恐怖分子,都是承袭于冷战的话语权伎俩——要么臣服于美国的影响力,要么就被污名化。

当一国为恐怖主义定下“权威释义”时,其实也同时设定和规限了可讨论的空间。“恐怖主义”一词,本身就是带有道德批判,用以判断某些政治行为是否“邪恶”。可是,诚如学者Walter Laqueur所指,不论是国家还是非国家组织,恐怖主义的讨论应置于道德层面,并应用广义——“对无辜的人故意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以威迫他人采取的他们原本不会采取的行动”(注二)的定义来讨论和研究,方可得出较公允、客观的结论。如今不少报道在不加思索下,直接套用美国国务院对某些团体贴上的“道德形容词”,这仅会使人不自觉地陷入话语权陷阱,养成先入为主的思考模式。

注一:Simon, Jeffrey D. (1994). The Terrorist Trap. Bloomington: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注二:Coady, C. A. J., and Igor Primoratz. "Terrorism: The Philosophical Issues." (2004): pp 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