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略罪”正式生效 战争领袖可被问罪?
国家之间的战争,很多时都被视为“国家行为”,而非“个人行为”。但回想过来,不论是民主或独裁国家,发动战争亦可算是政治领袖的决定。二战后,同盟国根据国际法和战争法,成立一系列军事法庭,起诉纳粹德国和日本的政治、军事、司法和经济要员,罪名包括提出、策划、执行或以其他方式参与大屠杀或其他战争罪行。虽然纽伦堡和东京审判的判决仍有不少争议,但亦标志着古典国际法与现代国际法之间的分水岭。超过半世纪后,尽管国际法仍不少漏洞,但从上月起,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ICC)将能起诉发动侵略战的领导人,到底这法规能否把未来发动侵略战的领袖绳之于法,令战争永远成为历史的一部分?
侵略罪局限多多 大国发动战争不受规范?
适逢《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生效20周年,在2018年7月17日有关“侵略罪”的决议案正式生效。侵略罪是《罗马规约》列出的四种罪行之一(另外还有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及战争罪),不过缔约国就管辖权的定义和规定一直争议不断。直至2010年,ICC缔约国才正式通过了侵略罪及其管辖权的定义和条件,使法规得以落实。
侵略罪的意思是“由一个有效地控制或指挥国家政治或军事行动的人,规划、准备、启动或执行侵略行为,其行为性质的严重性和规模,显然违反了《联合国宪章》。” 侵略行为是指“一国利用武力侵犯他国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违反《联合国宪章》。这些行为可包括入侵、军事占领以及使用武力吞并,封锁港口或沿海地区等行为。
虽然在字面看来,侵略罪看似能约束政治领袖的行为,提升了他们发动战争的成本,但从制度而言,侵略罪的适用范围跟其他国际法一样,有不少掣肘,大大减低了法规的阻吓性。侵略罪具有不同的管辖制度,不能与《罗马规约》的另外三种罪行(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相题并论。ICC只可通过以下方式对罪行执行管辖权:一是ICC成员国将案件提交法院;二是检察官自行展开调查(proprio motu);三是经联合国安理会转交。
虽然ICC的管辖权已正式生效,但起诉权力仅适用于核准上述新定义的国家。迄今,只有35个国家承认ICC的管辖制度,而西方的“人权大国”则想尽办法,寻求阻止法院的管辖权伸延至国内(相信是因为2003年英美两国在没有法理依据下,向伊拉克发动战争的后续盘算)。
另外,侵略罪的涵概范围及时效性亦有漏洞。首先,法院的管辖权仅适用于已批准或接受修正案的国家。如果由国家提出诉讼,或由检察官自行提出发起的调查,法院将无法对尚未批准或接受修正案的国家行使管辖权;再者,有关侵略行为的定义也有不足。它并不包括不会直接威胁到生命的网络攻击(如俄国黑客在早年入侵爱沙尼亚政府的网络系统),同时也不包括“非国家行为者”(non-state actors),如伊斯兰国(ISIS)或其他恐怖组织的领导人。换言之,被告必须是处于侵略国的指挥岗位。
新法亦有威慑用作 人权大国理应以身作则
尽管如此,无论新的“法律武器”是否能大派用场,将侵略罪定调并提升到与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及战争罪并列,其严重性亦会有威慑作用,向国际社会明确地划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因此,这亦不难想像,为何波罗的海三国——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和立陶宛——会是最先批准ICC管辖权的国家之一。虽然俄罗斯并非缔约国,但当侵略罪的法律释义或会包括跨境暗杀,即使不能完全迫使普京接受国际规范,但国际法罪行的存在亦可能会让普京再三思考行动的必要性,以免受到千夫所指,成为“真正的罪犯”。
回顾国际社会于两战后大力推广国际法及相关法庭的成立,今天大国的立场又是否真的“言行一致”?自纽伦堡和东京审判后,各国意识到要防范二战时的国际暴行,国际社会需要一个常设法院来执行国际公义。在1948年的《联合国260号决议》中写道:“⋯⋯认为有史以来,灭绝种族行为殃祸人类至为惨烈;深信欲免人类再遭此类狞恶之浩劫,国际合作实所必需⋯⋯”。这考量正正与该决议的第六条互相呼应,即“凡被诉犯灭绝种族罪⋯⋯应交由行为发生地国家的主管法院,或缔约国接受其管辖权的国际刑事法庭审理之。”再看回今天各大国的取态,此等倡议国际公义的立场早已不复。
观乎接受ICC管辖权的缔约国,几乎所有区域大国,如美国、俄罗斯、中国、沙特阿拉伯、土耳其、伊朗、以色列和印度等国,均未在此列表上。不难推敲,大国拒绝接受国际法庭的监管主因有二:一是以主权论作抗辩,认为接受规范犹如国家主权被削;二是联合国安理会已有足够工具解决国际纠纷,作出适当制裁和惩罚,不必多此一举。
不过,大国拒绝接受监管,某程度亦可为其军事行动保留“弹性”。情况正如1980年代,时任美国总统列根无视国会禁令,以“围堵共产势力在区内扩张”为名,增加对反桑地诺派系(The Contras)的军事援助,令尼加拉瓜陷入旷日持久的内战。当尼加拉瓜最终于1986年将美国告上国际法院(ICJ),最终迫令美国判决前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排除国际法院对美国的管辖权。虽然判决不单宣判美国败诉,还写道美国“非法使用武力”,惟判决对美国并无法律效力,令列根避过一劫,此为逃避国际规范的一大例子。
平情而论,ICC四项基石本为文明社会应有之义,而国际法亦有机制保障被入侵的国家。不少评论家和学者在特朗普当选总统,及英国脱欧两事后,不断讨论二战后以法治为本的国际秩序,是否正在退潮。反过来问,若然一国无意进行种族灭绝、危害人类、战争及侵略,为何不像马其顿、乌拉圭、博茨瓦纳及哥斯达黎加等小国,接受ICC的管辖权,接受法治为本的国际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