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辞职】短讯请辞具法律效力? 内地法院有判决!
立心辞职,总不能只在whatsapp发个短讯通知公司就了事,最低限度都要打封辞职信、签个名、亲手交予上司,才算是尊重对方吧!
早前内地有老板接纳了打工仔于微信传来的辞职短讯,至该员工及后质疑以这种电子方式辞职是否具法律效力时,事情终要交由法院作出判决。
雇佣双方既已签定合约,要是其中有意提前中止合作关系,就应用具法律效力的方式处理事情,内地日前就有一宗以打工仔以手机短讯提出请辞的事情,最终需交由法院裁决它是否具法律效力。
事源始于在一间灯饰行从事销售工作的张立,他当初与公司签定合约,工作时期是由2014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1日,合共4年,但在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他却因病住院,并未与雇主就休假问题沟通,因此灯饰行便于10月20日起停止为他购买社会保险。他在5天后(即2017年10月25日)于微信发送讯息向老板请辞,公司随即在当天将他9月和10月的薪金转帐至他的户口。
涉事员工:讯息是由母亲发送
然而张立认为公司是以违法的方式解除合约,因此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约的经济赔偿金,及后更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张立声言,该辞职短讯是由他的母亲发送,他事前并不知情,因此认为是次请辞并不具法律效力;灯饰行老板则指,张立已旷了2个月工,但公司因考虑到他的身体状况,所以期间不但未有解除双方的雇佣关系,及后更按2个月基本工资标准向他发放薪金。
法院:电子数据属书面形式
南京高淳法院最后以《合同法》第11条规定为据,表示包括电子邮件、微信及手机短讯等电子数据均属书面形式,因此员工以即时通讯软件等方法提出离职要求,亦等同使用书面形式辞职,而张立亦无证据证明讯息是由他的母亲发送,加上就算该讯息并不是由是张立本人发送,但他在其后亦没有向公司提出异议或任何补救措施,因此他的行为被视为已默认请辞。
而灯饰行单方面停止为张立购买社会保险,亦有解除双方雇佣关系的意思,在相关法律上,这行为亦可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因此公司应当作出相应的经济补偿。法官亦提醒,基于电子数据具有“立即传送”的特性,因此打工仔在通过电子邮件、微信及短讯等辞职前需要慎重考虑。
据香港的《雇佣条例》指,雇主与雇员须按雇佣情况给予对方适当的通知期,才能终企雇佣合约,而虽然以手机发送讯息确是方便,但有资深人力资源顾问认为“以Whatsapp等短讯方式辞职就不够正式”,建议还是以传统的实体信件或是电邮请辞。另外,其实打工仔辞职除是“通知一声”外,还需处理计算last day、索取工作证明及计算薪金等事情,所以就算已下定决心“出走”,亦得好好处理剩余下来的事情。
(资料来源: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