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配偶被排除公共房屋政策被裁违宪 房委会上诉被驳回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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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同性配偶欲以家庭成员身份作公屋及居屋申请时,房委会拒接纳他们成为单位的合资格住户,他们认为政策存在不公属违宪,早前提出司法覆核被裁定胜诉。房委会就两宗司法覆核案提出上诉,上诉庭今(17日)颁下判辞,驳回房委会的上诉,意即维持原审裁定两名同性配偶胜诉的裁决。

本案亦是岑子杰上月就同性婚姻案获终极部份胜诉后,上诉庭就同性配偶权利相关议题的首宗裁决。

房委会称配合生育政策 应准拒同性家庭申请公共房屋 上诉拒接纳

公屋案:原审官裁同性与异性结合存不同待遇

是次共涉及两宗案件,就涉及申请公屋的案件中,申请人Nick Infinger和丈夫在加拿大结婚后,在港以“一般家庭”身份申请公屋,惟答辩人房委会指他俩不符“夫妇”定义,拒绝其申请。案件在原讼庭聆讯时,原审法官认为房委会的做法,确令同性与异性“夫妇”存在不同待遇,有违公平原则,故裁定申请人胜诉。房委会就此提出上诉被驳回。

申请人李亦豪(右)代表其已逝世的丈夫吴翰林继续诉讼,他在声明称,对上诉裁决表示感激。(资料图片)

吴翰林由提出申请至由李亦豪接手延续的经过。(详看下图)

居屋案:原审官指不应因性取向受到歧视

另一宗涉及居屋申请的案件,申请人李亦豪和同性配偶在英国作民事缔结登记后,因房委会不承认同性婚姻,李无法把丈夫加入成为其居屋单位的合资格住户。该案原由李的丈夫吴翰林提出,但吴后来去世,李取替吴成为申请人延续案件。

原讼庭法官早前裁定,宪法虽然保护异性婚姻,但不代表个人会因其性取向而受到歧视,亦不等于可以歧视同性配偶,且同性及异性婚姻均对房屋及联名置业有同样需求,认为政策属违宪,裁定李胜诉。房委会亦有就本案提上诉,同样被驳回。

李得知裁决后发表声明,称对今天的裁决表示感激,可惜吴已不能经历这一切。李又称本案已历时4年,希望房委会不要再就案件上诉。

前民阵召集人岑子杰上月就同性婚姻提司法覆核获部份胜诉,同志平权组织曾形容是重大胜利。(资料图片)

终院早前裁定港府未提供途径承认同性配偶属违宪

近年出现不少争取同性配偶平权的案件,亦渐获法庭接纳,不少亦被裁定胜诉,其中一单近期较触目的案件,由关注同志权益的前民阵召集人岑子杰提出,他指同性与异性伴侣关系本质没有差别,若港府将同性婚姻排除在外,或会令人觉得两种关系不平等,他因而提出司法覆核。岑的案件历数年的聆讯,终审法院上月5日终以大比数裁定岑部份胜诉,认为港府没有提供其他替代途径承认同性配偶身份属违宪。虽然裁决始终未确立同性婚姻。但有同志平样组织认为岑的案件已属重大胜利。

而本案在上诉庭诉聆讯时,法官亦曾言会待岑案裁决才下作裁决。

案件编号:CACV81/2020、CACV36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