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配偶不被视作家庭成员 同志指居屋政策存不公求覆核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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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同志与伴侣在英国结婚,并以“绿表”方式购买一个二手居屋单位作爱巢。惟他购入单位后才发现,其丈夫不被视为政策中的“家庭成员”,因此不能入住单位。男同志认为相关政策违反《基本法》与《人权法》,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颁令政策违宪,并撤销房委会拒让其丈夫成为“家庭成员”的决定。

申请人吴汉林认为居屋政策存在不公,申请司法覆核。(资料图片)

申请人吴汉林(译音),答辩人为房委会。

申请人继承父亲的公屋

申请书中透露,申请人原本和家人居于九龙彩福邨的公屋单位。其父亲去世后,申请人成为单位的登记租户。

同性丈夫不被视作家庭成员

申请人于2012年结织现任丈夫,两人相恋并于2017年在英国伦敦结婚。两人婚后有意同住,但房委会现行的政策不承认同性婚姻,李的丈夫不能成为公屋单位的登记家庭成员,他们亦不能以家庭名义购买一手居屋单位。

房委会指其伴侣不能入住单位

申请人遂以2018年,以绿表购买一个二手居屋单位。惟申请人购买单位后才发现,该单位只能让购买人和其家庭成员居住。惟根据房委会的政策,申请人的丈夫不能成为他的家庭成员,因此不能入住该单位。

同性丈夫不视作配偶

申请人遂透过律师行去信房委会查问,在不补地价下,申请人的丈夫是否会被视为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居住在涉案居屋单位,并提及终院裁定女同志QT可以受养人身份留港一案。惟房委会今年回复指,政策中的“丈夫”和“妻子”分别指“已婚的男子”和“已婚的女子”,而申请人的丈夫不能视为申请人的配偶。

指政策涉性倾向歧视

惟申请人一方质疑,房委会的政策和决定违反《基本法》,因申请人的性取向而歧视他们。此外,政策亦违反保障组织家庭等权利,令申请人和其丈夫不能在居屋同住。申请人认为,涉案的政策是违宪。

案件编号:HCAL287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