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陆振中脱非礼罪 官指向下属送手机越界 事主反应不似遭性侵

撰文: 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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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司陆振中被指在两次饭局中,非礼及袭击3名男女下属,暂委法官劳洁仪经审讯后,只裁定陆危驾及其中一项袭击罪成,对于事主X指被告3次在残厕3次要她口交的非礼罪,全部罪名不成立。劳官在裁决指,陆作为上司向X送手机等行为,明显超越上司下属的界线,亦可见他对X有爱慕及追求意图。然而X对3次非礼描述均大致相同,且她当晚的行为和反应,亦不似曾受性侵犯,或甚令陆也认为他同意其行为,故裁定3项非礼罪全部不成立。

劳官把案押后至7月3日判刑,并准被告继续保释,但亦提醒他案件很大机会会判即是监禁,只是未有还柙被告的逼切性。

3项非礼罪全部不成立

被告陆振中(45岁),案发时是沙头角分区指挥官,被控3项非礼、一项危险驾驶、1项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1项有意图而导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1项普通袭击罪。其中指他于2022年6月22日及23日,在粉岭联和墟街市熟食中心2楼伤残人士洗手间 3度非礼女子X的罪名,全部不成立;另指他在同年7月15日,在粉岭牵晴间一楼停车场危险驾驶,袭击X、督察蔡文浩和赖文显的指控,则只有危险驾驶,及袭击赖的罪名成立。

警司陆振中自辩时曾称,认为因他是空降,故下属都不听其命。(陈蓉摄)
督察蔡文浩称阻止被告陆振中驾车时被咬伤中指,法官裁定被告的一项袭击罪成。

被告受酒精影响下仍驾驶

就危险驾驶的控罪而言,劳官在裁决理由中指出,被告当时受相当程度的酒精影响,错误地以为自己适合驾驶,惟从被告当时的驾驶方式可见,他曾逆线行车,随时会与迎面而来的车辆碰撞,亦没有留意到附近的警告标志,当时坐在副驾驶的赖文显亦作供指有感受到车身有被轻微碰撞,故劳不同意辩方所指,被告的行为只属不小心驾驶。劳官续指,被告明知自己的身体状况,亦没有停止其驾驶行为,故裁定被告危险驾驶罪成。

不能排除部份伤势是互相触碰造成

就被告被控意图而导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劳官认为,赖曾试图从被告的副驾驶座阻止他驾驶,他与被告必然有身体触碰,赖、蔡和被告三人纠缠约10分钟,赖曾拍打其车身,不排除其伤势是互相碰撞时造成。

咬伤赖手指只裁定袭击罪成

至于称遭被告咬伤中指的督察蔡文浩,他能清楚指出被告施袭的经过,其医疗报告亦支持他手指的伤势,但他未能说清他事后患有创伤后压力症是怀疑患症,还是经已确诊,单凭其嘴唇及手指上的伤,未构成严重伤害,故只裁定被告袭击致造成蔡身体伤害罪成。

送手机超越上司下属界线

对于被告被指非礼及袭击女事主X的指控,劳官指被告在执行警务时与异性单独相处、顺路接送同事或陪她去厕所等,行为并无不妥,惟被告送手机等行为,明显超越上司下属的界线,可见他对X有爱慕及追求的意图。当X在女厕时,被告多次打开男厕旁的门,反映他想找空间与X独处,不接纳被告说当时只是在八卦的说法。当晚X曾进入残厕3次,被告称只在走廊等待及阅读讯息。根据闭路电视画面,被告约等待了X近30分钟,此行为明显不合理。

被告陆振中被指与同僚于联和墟食肆晚饭时非礼女事主X,经审讯裁定3项非礼罪均不成立。(资料图片)

X无衣衫不整面容亦无异样

劳官亦指出,X在对不同对象倾诉的情绪分别很大,如她对男朋友倾诉时很激动,其胞弟作供时则没有特别提及X的反应,劳官称对此感到疑惑。此外,X当日没有衣衫不整,亦没有慌张,其面容亦没有异样,更没有刻意与被告保持距离,X甚至有用手揽被告的腰。劳官质疑,若被告曾经侵犯X,X应会想避开被告,及对他的靠近感到害怕,宁愿跌倒在地上也不愿要被告搀扶,惟X的神情无异样,难以令其他人知道X需要援助。

X有机会离开仍选择留在现场

劳官续指,若X在残厕曾被被告3次侵犯,事后应会叫蔡或赖等人陪同她到洗手间,X亦可以选择先行离开,其男朋友致电她或众人转台时,亦是正好的时机,惟X没有选择离开。劳官认为,X曾作供指两次聚会她都不想出席,但相片中的X面露笑容,与蔡的互动亦显示她十分开心,没有证据显示她不想喝酒。

停车场事件中X主动登上副驾座

劳官称,在众人离开熟食档时,X明明可以致电叫他人陪被告,但X的行为与其说法矛盾。在停车场事件中,X的行为明显比蔡和赖更积极,甚至主动登上被告的副驾驶座。劳官质疑,X是否真的只是不希望被告酒后驾驶会影响他人。

若被侵犯3次应对各事件有独立记忆

劳官质疑,X作供指被告每次侵犯她的行为相似,均是从下到上摸,然后脱下她的裤子,此说法明显不合理。X亦无法说出被告侵犯她的行为有何不同,劳官质疑,若然性侵事件确有发生,X应会有独立的记忆,被告第3次侵犯她后,X更应会有抵抗的行为,质疑X的说法不合理。此外,X指出不想其他人知道其家庭背景及历史,但被告却清楚知道这些资讯,劳官质疑,X到底是当被告是性侵者,还是可信的朋友。

有男警在场X却主动搀扶被告

劳官续指,X明显知道她上前搀扶被告的过程中,二人必然会有身体接触,在场亦有多名男性警长,X可以找他们帮忙搀扶被告,在这种情况下,性侵受害人必然会刻意避开,惟X把身体横跨在被告的胸前,很贴近被告,X解释指只是想摇醒被告,劳官指,摇醒被告并不需要此动作。

X的行为或令被告认为她同意

此外,X曾作供指当时没有勇气反抗,劳官指,X的反应很可能会被被告理解为同意,故裁定被告的3项猥亵侵犯罪均不成立。

X称被捏腰但腰部无伤势

就被告被控的1项普通袭击罪,即袭击X的指控而言,劳官认为X指被告袭击她的指控并不清晰,X曾称被告大力捏她的腰,但医生的报告未有指出X的腰有伤。被告当时认为他受3人袭击,非有意图或妄顾其行为会对X造成伤害,且各名控方证人的版本都不同,X的伤势也可以是互相纠缠时造成,被告当时是真诚地相信他能合法驾驶,其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御,并未有超越合理武力的界线,因此控方未能成功举证,裁定被告针对X的普通袭击罪不成立。

就袭击督察赖文显的袭击罪,劳官认为赖在与X拉扯时亦可以造成伤势,故不接纳赖的伤势均由被告造成,故亦裁定该项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不成立。

案件编号:DCCC13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