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终极上诉|法庭裁政府胜诉 和平集会禁蒙面合适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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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反修例运动正盛之际,政府引用《紧急法》定立《禁蒙面法》,禁止市民在游行时蒙面,两条例均引发广泛争议,24位前泛民议员及“长毛”梁国雄等入禀,挑战条例的合宪性。泛民一方在高等法院胜诉,政府上诉后获判大部份得直,双方仍各提出法律观点向终审法院提上诉。终审法院上月开庭审理案件,今(21日)颁判辞,5名法官维持上诉庭裁定《紧急法》不违宪的决定,亦一致裁定和平集会禁蒙面的限制合乎比例,换言之,终院判决指无论在和平合法或非法集会,皆不能蒙面。

禁蒙面旨在避免和平集结演变成暴力

终院认为,虽然紧急法在“紧急”或“危害公安”的情况下制定规例的权力既宽广,但这种权力非违宪,这权力仍会受到司法制约、立法会“先订立,后审议”方式制约、及《基本法》制约。此外,终院又认为未经批准集结、和平集会禁蒙面合乎比例,有关限制是为了达致避免及遏止和平集结演变成暴力。

梁国雄认为和平集会禁蒙面苛刻

上诉人之一的梁国雄称对裁决感失望,又认为和平示威亦禁蒙面,是为集会自由施加不必要条件,认为是十分苛刻。律师何俊仁亦称,对终院的裁决收紧了上诉庭的决定感到意外,他又指,虽然现存机制市民可循司法覆核等方法挑战法例,惟成功机会有多大亦有目共睹,且人大可释法,香港法治在这环境下运作,难怪有人的信心会动摇。

去年10月突然立法引发争议

本案源于特首林郑月娥于去年10月以“危害公安”为由,引用《紧急法》订立《禁蒙面法》,这是回归以来政府首次引用《紧急法》,惟随即引起多人,包括岑敖晖及郭卓坚等提出司法覆核,挑战其合宪性,法庭首先处理24名前泛民议员及“长毛”梁国雄的案件。

终审法院5位法官一同审理本案包括:首席法官马道立、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张举能、以及来自英国的海外非常任法官贺辅明勋爵。他们在本案判决是达成一致的裁决。

禁蒙面法定立的经过及引发的争议。(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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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讼庭裁定《紧急法》不合宪

在高等法院的裁决中,法官认为《紧急法》将立法权赋予特首,有关权力范围过于宽阔,可引用的情况既含糊及主观,于是裁定《紧急法》不合宪;而《禁蒙面法》对和平集会的限制超乎所需,有违私隐权、言论自由、以及参与和平集会的权利。

上诉庭认为《紧》预留特首应急

政府不服高院裁决提出上诉,上诉庭推翻高院大部份的裁定,改裁定《紧急法》不违宪,并解释《基本法》的草拟者明显预留《紧急法》予特首,应付紧急及危害公安的情况,为让特首可迅速灵活应对情况,所以权力必须足够广阔,上诉庭亦改为裁定在未经批准集结禁蒙面合乎比例。

泛民争议此法如核弹发射器

泛民一方在终院上诉时强调,《紧急法》赋予特首毫无束缚的权力,形容此法为“核弹发射器”,又引用禁全日堂食令市民要在大雨中吃饭,阐述法例绕过立法会的影响;就《禁蒙面法》而言,泛民一方则认为,近9个月已再没有发生严重的警民对峙,法庭要不单要考虑规例生效时情况,也要考虑后续的时段。

政府强调这法的延续性

政府一方则强调《紧急法》的延续性,又指《紧急法》本来就用以应对迫切、突发情况,否则特首会无法处理如新冠肺炎、出现“危害公安”的情况。

双方亦有就《禁蒙面法》争议

就《禁蒙面法》的争议,上诉庭只裁定政府部份胜诉,认为在非法集会下蒙面才算违法,在合法集会下戴上面罩不算违法。

泛民一方在终极上诉时强调,这规限仍是过于一刀切,不能称原本正戴口罩参与合法游行集会的市民,因市民自行改道等原因,集会突变成未经批准集结后,从而变成犯法。

政府方却回应称,法律须保障欲参与和平示威的市民,亦保护不同立场而遭“私了”的人或财物,若参与者都不蒙面,他们在不能匿藏身份下会更留意自身行为,减低转变成暴力冲突的机会,虽然政府重视言论及集会自由,但在公众安危前提下,当中的平衡或有不同。

24位前泛民议员聆讯时由资深大状李志喜、名誉资深大状陈文敏代表,“长毛”梁国雄则由资深大状潘熙代表;政府方由资深大状余若海代表。

案件编号:FACV6-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