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面带锤非法集结 女学生被定违禁蒙面法等3罪成 囚8个月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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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今早就《禁蒙面法》下达判辞,裁定无论在合法或非法的集信上蒙面均属违法。4名男女学生涉嫌去年在尖沙咀涉参与非法集结,期间疑亦戴上蒙面物品,其案件亦在今(21日)裁决,裁判官裁定其中一名女被告全部罪名,包括一条违反禁蒙面法罪名成立,并判她入狱8个月,其余3被告则认为有机会认错人等原因而脱罪。
3女1男被告,全部均为学生,包括:傅咏琳(22岁)、林美珊(19岁)、袁靖恩(20岁)及15岁男生。4人同被控一项非法集结罪,并各自被控一项在身处非法集结时使用蒙面物品罪。控罪指,他们去年10月27日在红磡德安街与红磡道交界与他人参与非法集结;3名女被告使用深灰色口罩,而男被告则使用黑色口罩。傅另被控一项管有攻击性武器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指她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锤。傅是唯一被裁定罪成的被告。
傅当时带同锤子并蒙面
裁判官裁决指,警员在推进期间,傅正身处向警方叫骂的集结人群中,裁判官不接纳傅当时因好奇在现场旁观,及她声称未有参与非法集结的说法。
裁判官认为,傅当时带同锤子参,是意图利用锤子作非法用途。她参与非法集结时戴上口罩,以便乘乱逃脱后能避过罪责。
裁判官裁定傅三项罪名皆成立,又指当时的非法集结约1小时,期间有人向警员掟石,加上她当时带备锤子,最终判她监禁8个月。
官认为另3被告有机会被认错脱罪
另外3名被告,裁判官认为警员错认其中两人为早前留意到两名女示威者,且能够符合涉案掷物者所有特征的人,只有稍后被警长发现的第四被告。惟裁判官认为现场人数众多,不可能得知所有人的衣著,故不能排除衣物相同的可能,因此裁定另3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编号:KCCC65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