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判辞解读|上诉庭:《紧急法》让特首应急 权力须广阔

撰文: 李慧娜
出版:更新:

上诉庭今裁定特首林郑月娥去年引用《紧急法》制定《禁蒙面法》未有违宪,3名法官在判词解释,《基本法》的草拟者明显已预留《紧急法》予特首以便应付紧急及危害公安的情况,以让特首能迅速灵活应对情况,这法例赋予特首的权力必需足够广阔,若裁定这例违宪,会产生法律缺口。但强调这权力仍要受法庭制约,例如若危急情况已过而仍不废除条例,仍可交法庭审议。
上诉庭亦考虑到,新法的部份条文,如赋予警方在有人拒绝脱下面时时,可自行除人他人的面罩,上诉庭认为这条文给予警方的权力过大,亦无理据支持有这需要,有违宪之嫌,同时亦认为,条例也涵盖限制参在合法集会的和平的示威者,亦属不合理。

上诉庭裁定政府部份上诉得直,仅在合法集结中禁蒙面法属违宪。(张浩维摄)

若裁违宪会令特首无法迅速应变

上诉庭认为,《基本法》的草拟者明显已预留《紧急法》予特首以便他可应付紧急及危害公安的情况,他们必定认为《紧急法》符合《基本法》,所以《紧急法》在回归后仍然存在于本港的法例中。若《紧急法》被裁违宪,便会产生一个法律缺口,令特首无法迅速、灵活及充分地应付紧急及危害公安的情况。

上诉庭又指,基于《紧急法》是用作处理紧急及危害公安的情况,为避免即时的威胁、防止情况恶化,行政机关需要广泛而灵活的权力去应对,所以《紧急法》赋予特首的权力必须足够,但《紧急法》下的规例不会因而成为主要法例。

若有需要法庭可作解释

上诉庭指,虽然法例中没有为紧急及危害公安的情况下定义,但并非代表特首可以任意引用《紧急法》,特首亦会受到法庭的制约,若有需要,法庭亦会为“危害公安”的定义作出解释,而观乎过往引用《紧急法》的情况,有关情况均对香港及香港市民造成严重及即时的威胁。再者,由《紧急法》订立的规例也要通过立法会“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若特首在危害公安的情况结束后,仍未废除相关规例,市民亦可提出司法覆核。

非法集结可施合比例的限制

由于各方大状均认为《禁蒙面法》在非法集结中所施予的限制合乎比例,故裁定在非法集结中禁蒙面不违宪。

至于未经批准的集结,上诉庭认为有不少和平集会均被蒙面的激进示威者骑劫,现场的公众秩序会迅速恶化,部份示威者更会以“black bloc”装束逃避刑事责任,一些较温和的示威者会蒙面留在现场,掩护激进示威者,令他们可以逃避追捕。

守法市民应听从指示

上诉庭认为,当警方宣布集会属未经批准集结,并著示威者散去后,若有人不遵从呼吁,亦会对破坏社会安宁构成风险。当集会人士留意到集会属未经批准,而且亦获给予适当时间散去,作为一名守法的市民,他理应听从指示离开。

真正参与者才受限制

不过上诉庭亦澄清,旁观者及路过的人士不会被视为身处于未经批准集结及非法集结中,只有真正参与有关集会的人士,才受《禁蒙面法》限制,若和平集会突然演变成非法集会,参与集会人士若没有留意到警方驱散集会的指示,或没有合理时间离开现场,他们可以依赖《禁蒙面法》第4条作为合理辩解。上诉庭亦认为没有理据限制市民在合法集会蒙面。

警已有权力要市民脱面罩

根据《禁蒙面法》第5条,警方可截查市民并要求对方脱下面罩以辨认其身份,若对方拒脱面罩,警方亦可自行脱去其面罩,上诉庭表示,警方已有其他法定权力要求市民脱下面罩以辨别身份,第5条所赋予的权限广泛,却没合理理据支持,故亦裁定有关权力违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