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政府终极胜诉 汤家骅:确立“公民抗命”必须和平行使
去年反修例运动期间,政府引用《紧急法》订立《禁止蒙面规例》(禁蒙面法),禁止市民在游行时蒙面,24位前泛民议员及“长毛”梁国雄等入禀,挑战条例的合宪性。泛民一方在高等法院胜诉,政府上诉后获判大部份得直,双方仍各提出法律观点向终审法院提上诉。终审法院上月开庭审理案件,今(21日)颁判辞,5名法官维持上诉庭裁定《紧急法》不违宪的决定,亦一致裁定和平集会禁蒙面的限制合乎比例,换言之,终院判决指无论在和平合法或非法集会,皆不能蒙面。
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认为,裁决确立了即使“公民抗命”权利也不得凌驾社会整体安全和利益、必须和平行使的原则,并确立政府就公共安全订立紧急法例的权力。他又批评,民主派过往似乎将暴力示威者权利凌驾整个社会利益,今次法院已明确否决这一点。
汤家骅认为,终审法院今次判决后,特首日后于公共安全受威胁之下行使权力,是合宪合法合理,以后这一点不再需要置疑。他提到,政府从来没有否认动用紧急法不需顾及港人权利,只不过权利必须从社会整体安全、利益出发,与其他人因素平衡,包括法治、安定与秩序、其他人行使和平示威之权利等。
他提到,民主派当初提出诉讼时引用的理据,似乎将暴力示威的权利,凌驾于整个社会权利、其他人的利益,为保障示威者权利而漠视公众安全,今次法院裁决已终极地否决这一点。另外,终院于判词中以大篇幅描述去年的暴力情况,反映法院认为暴力行为不可接受,以法律“制暴”是合理。
汤家骅特别指出,今次颁下裁决的5名法官中,包括终院非常任法官贺辅明勋爵。贺辅明过往在普通法地区中,一直被认为是对“公民抗命”解读最具权威的法官,他于2006年英国案例R v. Jones & Others 判词中,提出“基于良心的理由进行公民抗命,是有着长久及光荣的传统”,多年来经常被一些民主派人士引用,解释一些“违法达义”的行为。
汤家骅指,今次贺辅明有份参与的裁决,确立一个明显的法律原则,那就是即使公民抗命,都不会只著重个人表达权利,而不顾公众利益和权利。因此,他相信今次判决是“好肯定地将法治的定义放回原位”,确立相关抗争自由必须和平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