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煽动意图对象扩至内地人 列出禁憎恨的机构 刑责加重
基本法23条草案今天(8日)刊宪,名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煽动意图行为罪方面,早前当局承认定罪元素不清,草案重新定义“煽动意图”,删去旧有条文“女皇陛下”字眼,煽动对象由香港人扩阔至内地人、“特区的人”,并列出多个意图引起憎恨、藐视或离叛的制度和机构,包括国家根本制度、国家机构、中央驻港机构、特区宪制秩序,以及行政立法司法机关。
现有煽动意图罪列出四项辩护目的,草案将部分条文修订,包括将目的是为了“指出错误或缺点”改为“提出改善意见”。煽动意图罪的刑罚提高,由最高判监2年增至7年,如涉及勾结境外势力,加刑至判监10年。至于管有具煽动意图的刊物罪,由最高判监由1年增至3年。
煽动意图罪行元素不清 表明冀23条立法厘清
煽动意图罪一向被指定义不清,咨询期间亦有人表明担心被遏制表达自由,大律师公会早前建议,煽动意图罪定义收窄至须证明涉及煽动暴力、骚乱或怂恿他人违法。当局早前都承认煽动意图罪行元素不清晰,导致产生法律争议,会透过23条立法厘清。
煽动对象扩至内地人、特区的人 具体列出针对机构和制度
今天(8日)刊宪落实《基本法》23条立法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订明煽动意图的罪行,将港英时期已过时的煽动意图罪条文字眼删去,即引起“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袭继承人”憎恨或藐视,惟煽动对象由香港居民,扩展至“中国公民”、“特区的人”,并列出多项引起憎恨、藐视或离叛的制度或机构,当中包括国家根本制度、国家机构、中央驻港机构、特区宪制秩序、行政、立法、司法机关。条文表明,在法律程序中,“无需证明煽惑扰乱公共秩序或煽惑暴力的意图”。
草案订明六种煽动意图行为
与咨询文件一样,草案列出六种煽动意图,包括意图引起憎恨、藐视或离叛;意图煽惑任何人企图不合法改变特区制定事项;意图煽惑作出暴力行为;意图煽惑他人不守法等:
・意图引起中国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香港特区的人,对《宪法》确定的国家根本制度、《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或中央驻港机构(中联办、国安公署、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或解放军驻港部队)的憎恨或藐视,或对其离叛
・意图引起中国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香港特区的人,对香港特区的宪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机关的憎恨或藐视,或对其离叛
・意图煽惑任何人企图不循合法途径改变中央就特区或香港特区依法制定的事项
・意图引起香港特区居民间或中国不同地区居民间的憎恨或敌意
・意图煽惑他人在香港特区作出暴力作为
・意图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区法律或不服从根据特区法律发出的命令的作为
四大辩护目的 由“指出错误”改为“提出改善意见”
不过,草案与现行的煽动意图罪一样,列出四项辩护目的,不属于煽动意图行为,不过条文经修改后删去“女皇陛下”字眼,亦将其中一项辩护目的是为了“指出错误或缺点”,改为“提出意见,目的是为了完善制度”及“指出问题,目的是提出改善意见”,相关条文包括:
・就制度或宪制秩序提出意见,目的是完善该制度或宪制秩序
・就煽动意图罪所指的机构或机关的事宜指出问题,目的是提出改善意见
・劝说任何人尝试循合法途径改变在香港特区依法制定的事项
・指出在特区居民间或中国不同地区居民间产生或有倾向产生憎恨或敌意,目的是消除该憎恨或敌意。
管有具煽动意图刊物罪 最高判监由1年增至3年
任何人出于煽动意图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或发表具煽动意图的文字;明知刊物具煽动意图而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或复制该刊物;或输入具煽动意图的刊物,一经定罪,可判监7年。如涉及勾结境外势力,加刑至判监10年。至于无合理辩解而管有具煽动意图刊物,一经定罪判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