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释法|法工委:释法效力可追溯至国安法生效当日

撰文: 文维广
出版:更新: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对《香港国安法》第14条和第47条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指,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与《香港国安法》具有同等效力,可追溯至法律施行之日。换言之,释法相关条文的生效日期可追溯至2020年6月30日《香港国安法》生效当日。

法工委又指,因应实施国安法和维护国家安全新形势,特区政府应及时修改完善本地相关法律,包括《法律执业者条例》等,充分运作本地法律,解决国安法实施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

人大常委会释法草案公布后,法工委负责发表有关释法的记答问,主要围绕四个问题:分别是释法的目的和法律依据、如何理解今次释法、今次释法的效力、及释法会否影响特区高度自治及选择律师的权利。

法工委负责人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认为,当前香港社会对于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能否参与国家安全案件,以及在这些情形下《香港国安法》如何适用等问题,产生了重大分歧。

法工委:释法属必要和可行

为了及时妥善解决《香港国安法》实施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香港国安法正确有效实施,切实维护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对香港国安法有关条款作出解释,阐明有关条款的含义,明确解决有关问题的方式和路径,是必要和可行的。

法工委负责人解释法律理据时指出,《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香港国安法》第65条明确规定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规定了两种情形,包括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以及法律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而今次释法包括了两种情形。

解疑释惑 一锤定音 不损高度自治

法工委负责人表示,释法是从国家层面,解决特区层面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解疑释惑、息纷止争,可以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有关释法内容已成为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工委又称,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次释法,有利于厘清有关法律规定的含义和适用法律的依据,及时妥善解决《香港国安法》实施中遇到的重大争议问题,对香港居民依法正确行使选择律师的权利,对香港依法正确行使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也将带来正面的、积极的效果,不存在损害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