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外状态的政治哲学(I):民主政体可变独裁 在于危机的“日常化”

撰文: 叶雯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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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状态作为审视政治问题的一个范畴

鄂兰(Hannah Arendt)傅柯(Michel Foucault)虽然已经离世超过三十年,但他们对极权主义以及治理术(governmentality)的分析不单没有过时,反而是当代社会越来越朝著他们所批判的方向进发。这两位思想家得以在学术圈子之外都被广泛阅读,除了因为他们的洞见深刻外,也因为今天人们已经充分意识到民主与政治问题的无所不在。

然而,我们在阅读鄂兰与傅柯时,不应以为他们批判的仅仅是某一个政治领袖、政权或政治阵营,然后忽略了他们批判的是现代性(modernity)本身;换句话说,他们批判的问题更为普遍,而不是某些“极权国家”才会出现的偶发或落后状况。阿甘本(Giorgio Agamben)就引用过洛维特(Karl Löwith)来点出现代性政治的最大问题:极权主义与民主制之间的邻近性(contiguity)——当代的民主制度可以轻易变成极权主义,而这个转换过程并不需要以政变或叛乱这些急速和突然的形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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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惯常的认知中,民主与极权主义相互对立、相互排除,而世界上每个国家也在这个认知结构下被分配进民主与极权两个阵营,势不两立。鄂兰、傅柯、阿甘本等人的分析当然并不是要用诡辩的方式去取消民主与极权的差异,而是要指出两者的界限已经越来越模糊,我们不再可能将民主和极权这些形容词草率地分配给不同的国家——对民主的追求或对独裁的警惕已经更为复杂。

西欧近代民主国家都是以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来建立政治、法律和社会制度,而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保障公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的订立精神之一,就在于给予人民用武力推翻专制政府的合法性。既然这些民主国家在制度的建立上已经将权力分割清楚,不让任何一个个人、政党或机关轻易施行独裁,那么阿甘本为什么还会认为民主制与极权主义在概念上就有邻近性,而且指出欧美民主国家虽然没有发生过政变或宪制颠覆,但已经逐步转换成控制社会(société de contrôle)甚至是极权主义呢?为了理解这种状况,我们就不能只使用民主—极权这一种对立关系来审视政体,还需要引入日常状态与例外状态这一组对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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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阿甘本的例外状态概念前,笔者想说明一点:民主问题的复杂性不只是因为它涉及到意识形态或情感这些“非理性”而又有真实力量的因素,而且是因为民主的概念本身就渗透著各种对立范畴。例如,功利主义者可能会用有效/无效这种对立来评价民主的意义;激进民主主义者和无政府主义者可能会从善恶的对立来论证民主的先天正确性;保守主义者则著眼于精英和庸众的对立,等等。很多时候人们在范畴的选择上已经迥异,导致民主问题难以讨论。在此我们也不扬言要去全面概括民主问题,甚至也不是想要讨论民主制是否必要。本文只是想要从阿甘本所提出的范畴:日常状态与例外状态、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对立来整理一种针对当代社会的政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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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例外状态?

多数研究都称阿甘本运用的例外状态(state of exception)概念来自德国法学家施米特(Carl Schmitt)。施米特确实是最早把例外状态放在理论内部之中的思想家,但例外状态并不是一个被发明出来的理论概念,而是社会和政治体系的可能状态。

当一些不能被日常生活所规范,也不能由公法(public law)所管制的事件、行动或状态发生,并且干扰社会总体秩序时,执政者就需要宣告社会进入例外状态或紧急状态(state of emergency),日常的法律会在这状态中被悬置(suspended),即暂时不产生效用。这些事件包括战争(对外战争或内战)、讲和、外交、政变、社会危机、大型灾难等等。这些事件可以促使社会进入例外状态,不只是因为它们对社会总体有著根本性的影响力、可以决定大量社会成员的存亡和生活方式,而且更因为它们是不可循环、差异性无可化约,因而无法使用理智来预算,必须下决断(decision)的活动。假如说日常状态的逻辑核心是一般性(generality),其活动方式是交换和循环,那么例外状态的逻辑核心就是特异性(singularity),其活动方式是生成和决断。在施米特的理论中,这个特异性范畴就是真正的政治(the political)场域;阿甘本则补充道,民主就是政治场域对任何人的敞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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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甘本在《神圣人》(Homo Sacer, 1995)及《例外状态》(Stato di eccezione, 2003)两本著作中就用了系谱学的方法来整理历史上不同的例外状态法令或表达形式。其中最为清晰的例子是拿破仑执政法国后颁布的《共和八年霜月22日宪法》(The Constitution of 22 Frimaire Year 8)第92条,以及《德意志威玛共和国宪法》(The Weimar Constitution)第48条,两条条文都规定了当社会动荡或武装叛乱爆发,宪政的存在受到敌人威胁时,执政元首有权力悬置宪法,作出紧急举措以保护宪法。这是近代民主制的一个悖论:为了保卫宪法的生命而悬置宪法的作用、为了保卫民主制度而悬置议会的作用。

在阿甘本这种日常状态—例外状态范畴之下,前现代的绝对君主专制(Absolute Monarchy)与近代民主宪政的本质性差别就明显地区分开来:近代民主宪政为了防止执政元首变成新的独裁者,在宪法中或惯例上都有要求执政元首必须将例外状态宣告出来,并且在危机缓解后恢复法治和日常状态——例外状态与日常状态的界线必须清晰分明。相反在君主专制中,例外状态与日常状态的分别并不显明地存在,君主有无所不管的潜在权力,并没有一个可以超出君主意志、独立存在的状态或社会场域。

《例外状态》(Stato di eccezione, 2003)

那么,当代民主问题又如何用例外状态来理解呢?阿甘本的见解是:当代民主政体得以顺畅转换成控制社会甚至极权国家的方式,就在于模糊日常状态与例外状态的界线。

例外状态与危机的“日常化”

我们暂且可以按例外状态与日常状态的对立关系来区分三种政制:一,前现代君主专制:对“日常/紧急状态”、“公/私场域”并不作明显和有意识的区分;二,近代民主宪政:执政者宣告例外状态的发生及撤销,严格划分“决断行动”与“日常生活循环”的界线;三,当代控制社会:模糊例外状态与日常状态的对立,或者说是把例外状态“日常化”。例外状态不再有时限,不再被宣布出来和被撤销;日常状态与例外状态虽然在理念上被区分,但实际运作上两者的界线已经模糊不清——社会危机不再是突然的或临时的,而是日常的和不断的。

在这个框架下,阿甘本重新分析了纳粹德国和后911美国的管治术:1933年,时任威玛共和国总理的希特拉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并且怂恿总统兴登堡(Paul von Hindenburg)签署《国会纵火法令》(Decree of the Reich Presid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ople and State),废止了《威玛宪法》诸多条保障公民权利的条款,以拯救落入“共产党人”和“犹太人”手中的德国。这次紧急状态一直没有被撤回,也就是说,战败前的德国有十二年时间都处于例外状态之中,法治完全被悬置。

希特拉曾以紧急状态为名,怂恿当时德国总统兴登堡(Paul von Hindenburg)废止《威玛宪法》诸多条保障公民权利的条款(Getty Images)

911事件后,美国国会通过了《爱国者法案》(Patriot Act),允许国家安全局与联邦调查局监控人民或搜查企业交易纪录,即批准执法部门以损害公民权利的活动来维持国家安全、镇压恐怖主义。原先法案所订立的生效期限在2005年12月完结,但美国国会几次修改条文后继续延长法案;2015年,奥巴马签署《美国自由法案》(Freedom Act)来取代《爱国者法》,在制度上削减了国安局权力,但在运作上,国安局仍然对大批企业和个人进行监控和搜查。一旦美国将国家基本安全与恐怖组织对立起来,而恐怖份子又是形迹难寻、无法根除的公敌和社会危机,那么公民权利就不断被悬置。

奥巴马签署《美国自由法案》(Freedom Act),以来取代《爱国者法》(Patriot Act)(Getty Images)

控制社会的危机管理

控制社会和极权主义的管治形式,就在于设置一个彷似难以去除,但事实上没有可能颠覆社会的公敌(犹太人不可能推翻德意志共和国、恐怖份子不可能战胜美国),让例外状态(法律的悬置)得以变成日常状态,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积极控制也因此变成持续的秩序。阿甘本并无意讨论公民权利与国家安全之间的二律背反要怎样完满地化解。这类问题当然重要,但如果我们目前把注意力放在其中,那就走向了分析伦理学的思路,因而忽视了阿甘本的洞见:控制社会的危机处理方式。

虽然独裁专制的支持者常常以社会稳定来为威权辩护,但即使是最包容的民主制度也必须维护社会的稳定性。换句话说,各种政制之间的差异不在于“有或没有”维稳或管治手段,而在于使用“哪一种”管治术。控制社会采用的管治术,就是模糊日常与例外状态之间的界线。

阿甘本认为这种当代特有的管治术有两种倾向:第一,将某一些不能被社会有效吸纳的特殊族群(德国统一前就长期被日耳曼民族仇视的犹太人、美国的穆斯林与新移民少数族裔)设置成社会危机的引发者,以致是社会公敌,并在行政上将之隔离甚至铲除,这就是极权主义的终极版本──法西斯主义。

美国自911以来,从未停止过防犯恐怖主义,让例外状态变成日常状态(Getty Images)

控制社会的第二个倾向好像更为平和,却又更难解决:因为难以估计危机何时或如何爆发,而且强度多大的规训(discipline)也不能确保人们服从国家机关,所以控制社会并不像前现代专制或规训社会那样以“斩草除根”的方针来管理危机,亦即不打算预先防止和压制引致危机爆发的起因,而是要将危机爆发的效果限制在不会颠覆秩序总体的程度之中。

换句话说,控制社会放弃“根治”社会危机,反而容许不可避免的社会危机爆发出来,让“失序”变成一种可控、可管理的秩序(这一点与齐泽克的犬儒主义意识形态结构相似),以疏导社会不满,但也因此让政治系统有无比韧性——社会动荡反而成为社会稳定的固化剂,一切颠覆性的活动都堕进维稳的死胡同中。

关于例外状态政治哲学的其他问题,将会在之后的文章继续讨论。

例外状态的政治哲学(II):国家是否全能?又是否必定与人民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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