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米特:每个法律系统都是通过主权间的斗争、暂时地建立出来的

撰文: 叶雯德
出版:更新:

保守主义或所谓右翼思想通常都有蒙昧的神秘色彩,将他们所支持的事物视为神授、自然定律或者先天地优越,总之就是无可怀疑的秩序。这大概也是为什么当代人文学科不太会严肃处理以保守为旗号的思想内容。以德意志第三帝国为例,除了海德格(Martin Heidegger)之外,当时赫赫有名的诸位纳粹党御用理论家今天几乎全部都被遗忘。这种遗忘并不值得可惜,倒不是因为他们曾经为虎作伥,而是因为大部分纳粹理论家事实上都是思想庸才。贝文勒(Alfred Baeumler)曲解尼采来为纳粹德国入侵欧洲诸国辩护;克里克(Ernst Krieck)编造了一套教育哲学来清算犹太思想、向学生灌输纳粹主义。他们能够担任教授只是因为纳粹党早把众多犹太学者赶走。

海德格:为什么要有东西存在,而不是空无一物?

然而,法学家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并不在纳粹思想庸才之列,他作为“第三帝国的桂冠法学家”,并不甘于编撰拍希特勒马屁的美丽口号,而是要建立深厚的理论来展示法律与主权的关系。尽管施米特的品德并不比克里克之流更高尚,但他仔细研究哲学、文学、法制与政治历史,其体系的庞杂和连贯不亚于黑格尔、休谟等一流哲学家。即使与纳粹党同流合污,但施米特的思想影响力绝不能被忽视。

崇尚德意志精神的政治思想家恩斯特・荣格尔就是施米特的亲密笔友──恩斯特.荣格尔:德意志的军魂在炮火中重生

摇摆的纳粹份子

施米特出生于1888年7月11日,卒于1985年,在96年的寿命中他经历了德国政制的三次彻底改造,由德意志帝国在一战战败后改组成威玛共和国,到希特勒于1933年全面夺权建立法西斯政府;再到纳粹战败,德国在同盟国两大势力占领下组成东德与西德(反共的施米特当然住在西德)。虽然施米特的名声往往与纳粹党连在一起,但他几部重要著作都发表于威玛共和国时期,包括1922年的《政治的神学》、1923年的《罗马天主教和政治形式》以及最为著名的《政治性的概念》。很明显施米特的理论首先并非为了纳粹党服务,不少论者认为他对纳粹主义的忠诚源于对自由主义的厌恶,施米特多次论述是自由主义引起的多党竞争危害了威玛共和国的主权稳定。

施米特《政治的神学》(Political Theology, 1922)

但施米特本人也不是完全按照纳粹党的方针处事,尤其在反犹主义上,施米特表现出不连贯的立场。施米特固然支持纳粹主义重视秩序的元素,他在许多行动上也跟随反犹主义的尾巴,主张把德国内部的犹太、非日耳曼学者都驱逐走,他在《德国的知识份子》中就赞赏了政府赶走爱因斯坦;然而,施米特与犹太裔的古典学家、政治哲学家施特劳斯(Leo Strauss)却过从甚密:施米特是最早认可施特劳斯才华的学者,他们多次交流对霍布斯(Hobbes)的研究心得。施米特在纳粹全面掌权前夕已经成为威玛首席法学家,但仍然推荐不过是研究人员的施特劳斯申请洛克菲勒基金会(Rockefeller Fellowship),使得施特劳斯可以获得补助金离开柏林前往巴黎,免被纳粹党迫害。

延伸阅读——现代社会流行“去政治化”,但政治差异与友敌关系是不可化约的

著名的马克思主义文化评论家、犹太神秘主义研究者班雅明(Walter Benjamin)也对施米特非常敬仰。班雅明在1930年与施米特通信,就其新作《德国哀悼剧的起源》深受施米特的主权理论影响而道谢,也表达了自己对艺术的研究方法就是改造自施米特的国家研究方法。这一封书信证明了在政治舞台上出演被害者的班雅明与参演纳粹同谋者的施米特之间有著千丝万缕的关系。班雅明与施米特虽从未会面,但前者的《历史哲学论纲》、《暴力批判》,后者的文学评论作品《哈姆雷特或赫库芭:时代侵入戏剧》都以对方为对话者,但两人的关系到70年代才被学术界所知悉。虽然施米特在1936年被党卫队批评只是装作反犹而开除他几项公职,但他却没有为了保住地位而刻意隐瞒这段关系,反倒是班雅明著作的编辑(阿多诺属于其中一位)过于杞人忧天,一直不敢公开他俩的书信。

为何班雅明说政治美学化是法西斯?|方川明

自由主义的法学精神将天赋人权当成首要原则,并且视法律系统能够公正对待全部人;施米特则指出每一个法律系统都是通过主权之间的斗争而暂时性地建立出来的,随时可以因为例外状态而被悬置。(链接)

法律的超法律根基

纳粹德国战败后,施米特的同事海德格曾经不真诚地自辩,说他当时压迫犹太学者(包括他的导师胡塞尔)是为了让他们不用直接受秘密警察加害;施米特却从来没有掩饰和反悔他与纳粹党的关系,一直坚拒去纳粹化,致使他在德国不能出任教席,只好前往同为法西斯主义阵营,但并未加入二战的西班牙。施米特对施特劳斯、班雅明的赏识似乎反映他对犹太人并无深仇大恨,但如果说施米特为了保护自己而装作反犹份子也是与事实相违背的。施米特受争议的地方不单在于他与纳粹主义及两位犹太学者之间的关系,也因为他的法学与政治哲学都是以自由主义为批评对象,与当代的伦理学主流针锋相对;此外,虽然施米特坦承他反对共产主义,但当代西方不少马克思主义者例如齐泽克、奈格里都严肃地分析他的理论逻辑。究竟这位崇尚秩序与威权的法学家与其他保守主义相比有什么过人之处呢?

延伸阅读——例外状态的政治哲学(III):社会被磨平后,管治成为纯粹技术问题

自由主义的法学精神将天赋人权当成首要原则,并且视法律系统能够公正对待全部人;施米特则指出每一个法律系统都是通过主权之间的斗争而暂时性地建立出来的,随时可以因为例外状态而被悬置——比如一个国家在战争中向另一个国家投降并不可能由法律系统去处理,而只能是主权者(国家领袖)的决断;斗争不能化约为可重复的法律,亦即不能被法律系统所包含,因为斗争才是立法的根基:假如法律的原理是用必然性和普遍性去凌驾一切个体,那么施米特想要论证法律系统的构成却是来源于个体性与偶然性(即敌我斗争的成败)。法律本身是一个悖论。施米特不单没有像贝文勒那样将理论建基于“雅里安人高贵血统”这种优生学迷思上,他为了揭示出法律系统的非理性和超法律来源,也将“天赋人权、人人平等”视为一种法学迷思。对施米特来说,秩序恰恰不是由法律所保证,而是由主权的斗争技巧所决定——这一点可能就是他忠于纳粹主义的原因。

_________________

+1

下载《香港01》App ,按“+”号加入《哲学》抢先看文章:https://hk01.onelink.me/FraY/hk01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