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20载】法庭双语后“法官”真的叫“法官大人”? 

撰文: 梁芷君 伍凯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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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大人,反对。”这句话在电视法庭剧中常听到,现实的法庭中,这样说正确吗?香港法庭推行中英双语并用逾20年,为适应这变化,除了把法律条文译成中文,法庭亦已惯用了一套常用字的中文说法。以往常以为法律难懂,因为全是英文,然而用了中文,又是否易明了?且看以下一些例子,用了中文是否便能一目了然。

“法官大人,反对!”这句话经常在电视剧的法庭场面出现。(无线电视剧《壹号皇庭》截图)

1. 法官的称谓

“法官大人,反对。”这句话,平日在电视剧集及广告都会听到,饰演律师的演员,多会尊称法官为“法官大人”,耳濡目染下,现实中一些被告人上庭时,也会称呼法官为“法官大人”。

传统英语聆讯上,律师称呼不同等级的法官,其称谓略有不同:

高等法院法官:“My Lord”或“Your Lordship”;

区域法院法官:“Your Honour”;

裁判官:“Your Worship”。

自有中文审讯后,律政人员对所有法院法官都会称呼为“法官大人”,回归后,则改以“法官阁下”尊称,以表尊重,就这称谓上,中文尊称似乎简明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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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法庭上面对高等法院法官陈庆伟、区域法院法官郭启安或裁判官练锦鸿(由左至右),中文法庭都可尊称他们为“法官阁下”,英文就要留意说法了。(资料图片)

2. Pro bono义务律师

法律用语很多时源自拉丁文,而义务律师一词在法律上,也用了拉丁文Pro bono,意思是“为公众利益”(Pro bono publico),通常用来形容为无能力负担的人提供专业服务,亦即义务律师的意思。

在香港法律援助主要来自3方面:法援署,及律师会和大律师公会提供的当值律师计划和个人义助。

早于回归前,港英政府已讨论过应否将法援署脱离政府,以免市民产生法援署会偏帮政府的印象,1996年更成立“法律援助服务局”,以监察法援署工作。然而至今法援署独立的问题仍悬而未决。

《怒火街头》中主角Law霸(郑嘉颖饰)时常伙拍大律师女友(胡杏儿饰)为街坊的义务律师。(无线电视截图)

3. Alibi 不在场证据

不在场证据(Alibi)也许是继Objection(反对)后,在电视法庭场面中最常听到的法律名词之一,Alibi的拉丁文意思是“在另一处”,在电视剧和电影中,审讯中最紧张时刻,被告常突然提出不在场证据而脱身。

可惜,这画面在现实中几乎不曾出现,因为法例规定,若被告要以不在场证据作抗辩理由,要在开审前10日向控方提供具体资料,否则法庭可以拒绝接纳。

日本电影《揾鬼打官司》中要请灵魂上庭为被告作不在场证据,现实的法庭中,不在场证据未上法庭就要提出。(youtube截图)

4. Leave to appeal 离开去上诉?

上诉权是香港司法制度重要的一环。在刑事案中,若被告是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或区域法院被定罪,可于28天内提上诉,并要先向上诉法庭申请上诉许可(Leave to appeal)。单看Leave to appeal,“leave” 在英文有离开的意思,然而Leave to appeal中的“Leave”,相反是进入上诉程序的“入场券”之意。

5. Permanent stay of proceedings 永久停留的程序?

刑事审讯中,辩方提出永久终止聆讯的申请,即要求法院不再受理案件,若成功,被告便可释放,这程序英文称为Permanent stay of proceedings,字面中的“stay”有其停留不变之意,若译成“永久停留的程序”,可能不易理解,但译成永久终止聆讯,就易明多了。

前警司朱经纬指“手臂延伸”的说法令他得不到公平审讯,其他代表律师曾称考虑申请永久终止聆讯。(资料图片)

6. Contempt of court法庭的轻视?

“Contempt”一字有轻视、蔑视及鄙视之意,但法律上的“Contempt of court”并未有译成轻视法庭或蔑视法庭,而是藐视法庭,意思都是指轻视法庭的行为。法庭是庄严的地方,除了进出法庭要向法官鞠躬,亦有很多规矩要遵守,简单如未得法官批准不能聆讯进行中发言,审讯期间“响电话”,法官有权把手机殁收,然而,这些行为一般都未至于会被控藐视法庭。

藐视法庭分为刑事及民事两种,刑事主要是指指干扰司法的行为,如侮辱法官等、发表干扰法庭审讯的资料等﹔民事的藐视法庭则指不服从法庭命令。法例并没有订明藐视法庭罪的罚则,由法官审视案件的严重性而决定。

黄之锋在占旺清场时被指阻碍执达吏工作,被指违反法庭命令而被控民事藐事法庭。(资料图片)

7. Gag Order 掩口令?

潮语中常听到人说“烂gag”,意指用来吸引人注意,但又不很高明的笑话。“Gag”除了有笑话的意思,原是解塞口物,或禁止人发言的意思,法律上的Gag Order,正是指禁止言论的命令。

虽然法庭为求公正,都主张聆讯尽量公开,但在处理遭到性侵犯的受害人,法例限制传媒报道任何能透露受害人身份的资料。但有些案件,可能与性暴力无关,但可能事主身份敏感,有时控方会要求法庭保密事主身份,法官可酌情颁下这命令,限制传媒揭露事主是谁。

去年底就有一宗涉及内地知名商人因欠债4.8亿遭绑架的案件,法官考虑案件情况特殊,下禁令禁止传媒报道该事主的名字。另外,如英籍女同志就其同性配偶未获准以授养人身份获发签证的案件中,申请人亦准以QT代替其真实姓名。

案件不时出现字母代号的涉案人,不一定是风化案,在特殊情况下,法官也可以酌情下令隐瞒事主或与案人身份。(视觉中国图片)

8. Power of attorney 律师的权力?

Power of attorney 英文直译为“律师的权力”,这字完全令人摸不著头脑,现中译为授权书,就清析得多。

古时法律文件可分为Power和Letter两种,前者是经过双方签署、见证并盖章装封(under seal) 的文件,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后者只是经双方签署(under hand) 的文件。不过,随着盖章装封的做法日渐息微,“Power”已泛指成已签署的文书。

美剧中常称律师为Attorney,Attorney解代理人(attorney-in-fact),他可以是个不懂法律的门外汉,但获指名执行授权书赋予他的权力,例如管理财产、处理买卖租赁等。

美剧中常会听到用attorney一词,意指律师或法律上的代理人。(《Judge Morty: State of Georgia Vs. Rick Allen》youtube截图)

9. Things in action  行动中的东西?

Things in action ,中翻为据法权产,其意思似乎仍是搞不清,只能怪法律用语太专门。法律上,房地产以外的财产可分为“据形权产”和“据法权产”两种,前者是有形可见和可转让的实物,例如一辆车、一叠书,后者则无形的,如知识产权、债券、支票等。称之为“据法权产”,是因为这些财产需要透过法律诉讼才得以行使和保障。

10. Tort侵权

Tort这个字的中译为侵权,Tort源自拉丁文的Tortus,意思是“被扭曲、弯曲了”,可引申为一个人的权利被歪曲和侵害,受害人法律上有权索取金钱作赔偿。Tort这个字最早出现在16世纪的法律典籍,侵权行为的范围十分广阔,可包括人身伤害、精神伤害、诽谤、违反保密责任、侵占财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