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旺运动】30名涉藐视法庭示威者 上诉求撤销控罪被拒
旺角占领区前年11月清场,警方拘捕一批涉违反禁制令人士,控以刑事藐视法庭,但律政司因漏招而撤控。法庭后来批准律政司重新或继续检控两批包括黄之锋、岑敖晖和黄浩铭在内,合共37人; 其中30人今日在高院提出上诉指,律政司一年后才向众人检控刑事藐视法庭,申请逾时,要求撤销有关判决,但遭上诉庭驳回申请,书面理由押后颁布,律政司一方可获讼费。
黄之锋、岑敖晖等今日未有到庭,代表他们的资深大律师麦高义庭上称,律政司初期检控答辩人违反《简易治罪条条例》23条阻碍公职人员执行罪行,但其后撤控,并在一年后即2015年11月再控告他们刑事藐视法庭,再于2016年3月以申请修改案情撮要重新提控。
上诉人律师指律政司一罪两审
麦高义指,律政司撤销简易治罪修例,改控刑事藐视法庭罪,质疑律政司做法是一罪两审,所以认为答辩人应仍受《简易治罪条例》保障,只可以在六个月期限内检控他们,现时律政司申请明显逾时,对答辩人不公。而且答辩人面对刑事藐视法庭罪,较阻碍公职人员罪行更严重,较有合理期望清楚审讯程序,但律政司却在漏招后没有重发一张新通知书,违反答辩人的合理期望。
律政司:刑事藐视法庭无起诉时限
但代表律政司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反驳,在普通法中刑事藐视法庭根本无时限,而且控罪根本和《简易治罪条例》第23条性质不同,该条例有半年提控检控,除了考虑公众利益,亦参照了《裁判官条例》第26条申诉或告发须于半年提出的规定。至于重新检控各答辩人,余若海指,事件都沿自同一宗案件,非两宗不同案件,案件审讯编号亦是一样。
律政司就前年执达吏及警方清理旺角亚皆老街及弥敦道占领现场时遭遇阻拦一事,控告37名现场人士刑事藐视法庭,但因律政司未有按法院规则,于入禀14天内呈交通知书予法庭申请排期,令案件胎死腹中。其后律政司就亚皆老街案件从新提控,弥敦道案就以案情撮要有内容需修改为由,再次申请诉讼许可;两个处理方法早前均获高院原讼庭接纳。
案件编号:CACV69-89,125-13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