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火人案 夫妇事发前粗口指骂男事主 扰乱秩序罪成判囚5周
马鞍山2019年11月发生“火烧人”事件,一名男子疑在追截黑衣示威者时,在天桥与群众争执,遭人泼燃料点火。一对夫妇被指在场以粗言指骂男子,被控在公众地方作出扰乱秩序行为罪。二人在原审时获判无罪,律政司上诉得直,案件发还原审裁判官林希维重新考虑。林官早前听取陈词后,今(29日)在东区法院裁定二人罪名成立,并指考虑到当时事主被人打至血流披面,两被告挑衅叫嚷,不论政见为何都应被谴责,判处两人各自监禁5周。辩方申请两被告保释等候上诉,但林官拒批申请,二人需即时服刑。
女被告陈海云(37岁)及男被告邝耀文(43岁),被控于2019年11月11日,在马鞍山公园连接马鞍山广场的行人天桥公众地方,作出喧哗或扰乱公众秩序行为,意图激使他人破坏社会安宁或相当可能导致社会安宁被破坏。
裁判官指两被告喧哗实属“火上加油” 存在致使他人破坏社会安宁的风险
裁判官林希维今在裁决时指,经考虑上诉庭提出的疑点后,可裁定二人涉案喧哗行为,相当可能导致事主X和在场其他人使用武力。正如上诉庭所言,案发当日正值反修例事件高峰期,因政见不同而引致的冲突时有发生。当日两被告作出喧哗行为前,X已与他人在桥头处发生肢体碰撞,及后X走到桥中央时,仍与路人继续对骂,此时虽然有人劝交,但亦有人向X叫嚷:“系咪想打?”明显是挑衅X随时动武,两被告喧哗实属“火上加油”。
林官续指,当次被告向X说:“你走啦,中国人!”等说话时,X打算上前理论,这一刻已相当可能导致他人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林官不接纳辩方所言,X只是言语上不甘示弱的人、“空有一把口”,因从涉案片段所见,X早在案发前已与人起争执,即使在场的确有人劝交,惟现场依然有人情绪高涨。由于本案控罪属预防性质,两被告喧哗行为,的确存在致使他人破坏社会安宁的实际或迫切风险 ,因此裁定二人罪名成立。
案发经过。(详看下图)
辩方指案件至今近4年 经历上诉至发还重新裁决 折腾两被告
辩方律师求情时力陈,本案严重程度未至于要判处监禁式刑罚,两被告没有作出投掷物件等实际行为,况且上诉庭已排除,二人喧哗引致黑衣人点火的可能性。再者,当时X曾折返桥上,语带挑衅以粗言与人对骂近5分钟。虽然法庭裁定两被告行为“火上加油”,但律师形容:“个火唔系第一同第二被告搞出嚟。”二人只是在事件最后阶段忍不住喧哗,目的只是想让X面目无光地败走,有别于其他无故叫嚣的人,希望法庭判处社会服务令或缓刑。
辩方续指,案件至今已近4年,由脱罪、上诉至发还重新裁决,经历几番波折,“折腾咗两个人一段时间”,控方亦有延误。主控官回应称,律政司花了16个月草拟上诉文件,但强调并非因为疏忽或故意延误,而是因为当时律政司需要应付“海量级”社运案的上诉或覆核程序,在如此特别的社会背景下,才会花上较长时间。不过控方同意,事发至今已近4年,法庭绝对有权行使酌情权格外开恩,宽大处理。
林官判刑时则指,案发时社会环境恶劣,不同政见人士因各自取态发生争拗,当日X被黑衣人打伤致血流披面,在天桥上以寡敌众,惟两被告挑衅叫嚷,不论政见如何,二人行为都应被谴责。林官亦指,判处非监禁式刑罚不能反映本案严重性,考虑本案背景、二人言行内容态度、当时社会环境,以及两被告如何引致社会安宁被破坏,监禁式刑罚属唯一选项,遂以6周监禁为量刑起点,因控方延误酌情扣减1周,最终判两人各囚5周。
辩方在判刑后,申请两被告可于等候上诉期间获得保释,惟林官指案件没有合理上诉理据拒绝申请。
原审官指事主粗鄙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
案件在2020年开审,当时林官裁定二人罪脱,认为两人指骂事主是想让X败走,没有意图令他受伤,X当时与群众对骂,其言语粗鄙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认为他没有半点惊慌。
高院官指两被告喧哗火上加油
律政司其后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诉,认为X当时情绪激动,两被告的说话可能会加剧冲突,令X动武。高等法院法官张慧玲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指出在场人士曾劝X:“讲还讲,唔会郁手。”旁人认为X相当可能出手,但原审并无考虑这点,而且当时在场人士情绪高涨,两被告喧哗属“火上加油”。
被告律师指无加剧暴力事件的发生
案件发还至林官再考虑,代表两名被告律师指,两被告案发时没有提及使用武力,无加剧暴力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且案发日非示威日子,当时在场大多是街坊,非全部“黑衣人”,无参与对骂。
案件编号:ESCC2586/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