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火人案|涉现场讲粗口夫妇 扰乱秩序罪脱 律政司提上诉
撰文: 林乐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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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港铁站去年11月11日发生火烧人事件,一名地盘工追截黑衣示威者时,在天桥与群众争执,被泼燃料及点火,皮肤4成烧伤。一对夫妇被指在场以粗口指骂事主,同被控在公众地方扰乱秩序罪,受审后被判无罪。律政司今(8日)回复查询时表示,已就裁决提出上诉。
女被告陈海云(33岁)及男被告邝耀文(39岁),原被控当日在马鞍山公园连接马鞍山广场的行人天桥公众地方,作出喧哗或扰乱公众秩序行为。
裁判官林希维早前裁决前表明,案件是法律问题而非政治问题,不希望法庭的判决会引起政治争端。他认为两名被告的行为只想令事主无面目地败走,没有伤害对方的意图,又指出事主对骂他人,粗鄙程度不相伯仲,没证据显示二人的行为引起事主其后被纵火,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涉案裁决被投诉不是基于事实
司法机构今指,由今年七月开始,如任何案件出现大量关于法官行为而内容相同或类似的投诉,投诉法官行为秘书处会在司法机构网页公布投诉的要点、调查结果及所涉考虑因素。根据司法机构网页,本案为其中一宗被投诉的案件,相关投诉指裁判官就案件的判决不是基于事实,存有偏见。因相关法庭程序尚未完结,司法机构稍后会作出回应。
律政司今回复查询时则指,已根据《裁判官条例》第105条,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诉。由于案件司法程序仍在进行,律政司不适宜就案件作进一步评论。
案件编号:ESCC2586/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