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火人案|两被告言行未见伤害意图裁脱罪 自招嫌疑不获讼费
马鞍山港铁站去年11月11日发生火烧人事件,一名地盘工在追截黑衣示威者时,在天桥与群众争执,之后被人泼燃料及点火,地盘工被烧至皮肤有4成烧伤。当时一对中年夫妇在现场以粗口指骂事主,被警方落案控告一项在公众地方扰乱秩序罪,案件今在东区裁判法院裁决。裁判官林希雄认为夫妇二人的行为只想令事主无面目地败走,没有伤害对方的意图,又指出事主对骂他人,粗鄙程度不相伯仲,没证据显示二人的行为引起事主其后被纵火,故裁定二人罪名不成立。辩方有提出讼费申请,控方指二人自招嫌疑,林官同意,不批准辩方获讼费。
女被告陈海云(33岁)和男被告邝耀文(39岁),二人早前不认罪,控罪指他们在马鞍山公园连接马鞍山广场的行人天桥公众地方,作出喧哗或扰乱公众秩序行为。
官强调本案非政治问题
裁判官林希维宣读裁决前表明,本案是法律问题而非政治问题,不希望法庭的判决,会引起政治争端。林官认为本案关键在于判断两名被告是否有意图破坏社会安宁。
现场杂声群起有人穿插
根据事主X供称,他无法辨认是否女被告说“走啦!返大湾区!”,而男被告则被指说“中国人,走啦!”及爆粗回骂。林官指,当时现场杂声群起,有人穿插,说话不连贯,虽有现场女声与女被告相似,但男被告的说话语速又难以比较,故不考虑控方指控的其他粗言秽语,只考虑上述句子,以判断是否构成有意图破坏社会安宁。
被告说话极不友善却未暗示伤人
林官裁定两名被告的行为属于喧哗,扰乱社会秩序,但林官认为,被告“极不友善的说话,目的在于令事主X面目无光地败走”,没有明示或暗示伤害。
点火事件属意料之外
林官指,即使被告指骂事主后,发生社会不安宁事件,亦即影片所见,有人从一堆黑衣人中突然闪出,向事主泼燃料,但不可以据此结果,从而反证前因,即被告行为必然导致人身伤害;且控方证人均曾供称,点火事件属意料之外,故对是否因黑衣人言语而导致被点火,存有极大保留。
现场无人阻事主离开
林官引述事主X盘问下供称,他因两名被告的行为感害怕及生气,又害怕在地铁站内的黑衣人,因此留下在天桥现场。林官反指,影片显示其时没有人阻止事主离去,事主自行折返,与群众互骂,直指事主只是“不忿气”,其言语的粗鄙程度,与现场其他群众不相伯仲、有过之而无不及。
裁判官林希雄认为两名被告当时的行为,只想令事主无面目地败走,没有伤害事主的意图,故裁定两人的罪名不成立。
事主称当时遭20人包围指骂
事主X早前获法庭颁下匿名令,他于聆讯供称当日在港铁马鞍山站,发现一批黑衣人用锤仔破坏站内设施,遂喝骂他们,并追赶他们至马鞍山公园连接马鞍山广场的行人天桥时,惟在天桥上遭约20人包围,并被多人指骂,他亦有用粗口还击,期间有人从后伸手向他淋泼液体,之后他的身体着火。事主作供时直言,未能确认两名被告是否粗口骂他的人。
案件编号:ESCC2586/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