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火人案 夫妇被指现场喧哗被控 官裁定扰乱秩序罪不成立
撰文: 周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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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港铁站去年11月11日发生火烧人事件,一名地盘工在追截黑衣示威者时,在天桥被人包围,之后更被人点火及烧成火人,并有4成皮肤烧伤及需留医3月。当时身处现场的夫妇,涉在现场喧哗,被控扰乱秩序,二人否认控罪,案件早前在东区法院审讯,裁判官林希维今(17日)裁决,认为二人指骂事主是想让事主败走,没有示意以武力解决政见不同的人,亦怀疑纵火事件是否因二人的话所致,故判二人罪名不成立。
自招嫌疑被拒讼费
女被告陈海云(33岁)和男被告邝耀文(39岁)均报称文员,两人否认一项在公众地方扰乱秩序罪,指他们去年11月11日在马鞍山公园连接马鞍山广场的行人天桥的公众地方作出喧哗或扰乱公众秩序的行为。两被告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后,亦有申请讼费,惟林官认同控方所言,认为二人自招嫌疑,拒给二人讼费。
事主四成皮肤烧伤留院近3月
事主X供称,当日见有黑衣示威者毁坏港铁设施,遂上前追截,惟追至天桥时,遭约20人包围,他当时感害怕和徬徨,但惊被人打而不敢离开;突然一人从人群后向他淋不明液体并点燃,他即全身著火顿成“火人”,事后他身上有4成皮肤烧伤,留院接近3个月。
无法辨认两被告是辱骂的人
事主X称他当时听一把女声一直跟随他,并向他大叫多次:“走啦!返大湾区啦!”他承认无法辨认该女子是否本案的女被告,又指现场粗口横飞,他亦有“爆粗”回应,故亦无法确认两被告是辱骂他的人。
案件编号:ESCC 258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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