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工藏行山杖士巴拿脱管武罪 官指未考虑社会状况 发还再新考虑
撰文: 刘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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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散工于2019年在葵涌被搜出藏士巴拿及行山杖,警诫下称要守护连侬墙及用以自卫,在裁判法院经审讯后裁定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决,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诉。高等法院法官张慧玲今(7日)下判辞指,原审裁判官林子勤没有充分考虑被告曾称“守护连侬墙”,加上当时的社会状况,及他背包内带著示威人士常用物品等,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下令案件发还原审官重新考虑。
被告李炜健(22 岁),被控在 2019年9月2日,在葵涌兴宁路管有一支士巴拿及一支行山杖。
不接纳原审官指难确实被告有伤人意图
张官在判辞指,不接纳原审官指被告口中的“自卫”非一般自卫意思,证据上难以确实他有伤人意图的说法,质疑当一个人在受袭时要使用某些物品来保护自己,他会否令施袭者受到伤害。另基于被告当日明知他会与其他人一同前往连侬墙,并自言会“守护连侬墙”,张官认同律政司指被告是预计会与他人发生暴力冲突。
质疑其士巴拿并非用作自卫
张官续指出,被告当时已经管有行山杖,以预备用来阻挡其他人的袭击,质疑他为何仍需要向“手足”拿取一支无法抵御刀、棍等武器的短身士巴拿。张官认为,以当时所有环境,被告管有士巴拿不是用作“自卫”。
被告袋内有示威者用品
张官又指,律政司指原审裁判官在无充分考虑被告当时背包内是携带了一般示威人士常用的物品,及在录影会面中的解释,如被告自言携带手套是为了避免留下任何指纹等,导致“有悖常情”的裁断。张官指出,原审裁判官应该及需要考虑案发时的社会状况 ,即2019年发生多宗社会骚动及暴力冲突,及被告指称他是去“守护连侬墙” 。
基于上述理由,张官下令将案件发还给原审裁判官,并下令原审裁判官须根据澄清后的法律观点,重新考虑被告就控罪是否罪名成立。
案件编号:HCMA24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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