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藏伸缩棍被判囚 官指没证据推断作非法用途 上诉得直获释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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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谷店经理前年遇警员截查,被发现其背包内有伸缩棍,警方之后在其家中搜出两个铁莲花。经理在裁判法院承认藏铁莲花,但坚称他是合法管有伸缩棍,否认管有攻击性武器罪,经审讯被裁定罪成,原审裁判官裁决时提及,用棍自卫非合理辩解,判他入狱8个月。经理不服裁决,今(16日)在高等法院提出上诉,法官张慧玲指出,经理非以“自卫”作辩解,又指案中没有证据推断,经理管有伸缩棍具作非法推断,判经理上诉得直,撤销其控罪并即时获释。

从淘宝购得伸缩棍

上诉人黄琪伟,原被控于2019年8月28日在天平邨天美楼地下管有1支伸缩棍,并于翌日在住所管有2个铁莲花。就藏有铁莲花,上诉人承认管有违禁武器罪,被判囚2个月;就藏有伸缩棍,他否认管有攻击性武器罪,经审讯后被裁定罪成,被判囚8个月。两罪的刑期同期执行,黄已服刑超过两个月。

黄在于原审时自辩称,他因“贪得意”在淘宝网购买伸缩棍,并一直放在他爆谷店的储物柜内,案发当天他想把棍带回家,惟途中却被警员截查。

下属曾见黄在店内耍玩

法官张慧玲处理案件时称,黄的下属原审时曾以辩方证人身份作供,并称见过黄在店内玩伸缩棍。张官指,该证人的供词支持黄的说法,惟原审官未有处理。此外,黄的说法是相信管有伸缩棍是合法,并非称管有伸缩棍作自卫,惟原审官却在裁决提及管有作自卫也不可行,控方回应指,原审的说法是指“连自卫也不构成合理辩解,何况被告把它带回家”

未有证据显示这是唯一合理推断

控方却认为,黄的说法不能构成合理辩解。但张官却称,案中没有其他证据,可证黄管有伸缩棍具非法用途是当时唯一合理推断,并总结称:“好难话定罪系啱。”判黄上诉得直,日后会颁发判辞解释理据。

案件编号:HCMA35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