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藏伸缩棍及火机等裁两罪成 上诉后脱一罪 但判刑依旧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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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市民于2020 年3月到湾仔入境事务大楼静坐,要求政府因应新冠疫情封关,一名少年因涉藏有伸缩棍、电油和打火机等被捕。经审讯后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图损坏财产及管有攻击性武器罪两罪成,判劳教中心。少年就刑期和判刑提上诉,高等法院法官早前听取陈词后,高院今(19日)颁下裁决,裁定少年管有攻击性武器罪不成立,但另一控罪则维持原判。法官又认为,就涉及的管有物品意图损坏财产而言,判劳教中心也恰当,故维持原判。

上诉人案发时15岁,被控管有物品意图损坏财产和管有攻击性武器罪两罪,指他于 2020 年 3 月 2 日在湾仔入境事务大楼外管有伸缩棍、133 毫升打火机油及打火机。

原审官未考虑涉案伸缩棍或有其他用途

就管有攻击性武器罪,上诉人指原审裁判官没充份考虑涉案支伸缩棍有一个洞,可用来作旗杆,证据不足以支持他有伤人的意图。高院法官却认为,上诉人当时亦藏有一支旗帜,他可能用伸缩棍来展示旗帜,此说法不是凭空设想。

对于原审裁判官裁定它属攻击性武器,并认为上诉人有意图将它作非法用途,认为并非唯一的合理推论,故裁定该罪不成立。

藏火机罪裁决没有不妥

此外,上诉人曾向警员称他不食烟等,原审裁判官错误裁定这些陈述可成为证据。惟法官却认为原审官做法恰当,是应行使酌情权不让该些证据呈堂。惟就原审裁判官裁定上诉人藏有电油和打火机,肯定他有破坏他人财产的意图,法官则认为该裁定没有不妥,因此维持管有物品意图损坏财产的定罪。

就判刑方面,法官指即使其中一罪现被裁定不成立,但就本案涉及的管有物品意图损坏财产而言,判劳教中心也是恰当,因此维持该判刑。

案件编号:HCMA13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