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部队宿舍外被搜出藏刀 经纪管有武器罪上诉得直 减刑至18月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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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经纪在2019年8月5日有人发起“三罢”行动当日晚上,在秀茂坪纪律部队宿舍被警员截查,并被发现他身上管有折刀等。警方之后在其住所检获逾百把刀具。经纪早前被裁定管有违禁武器等4罪罪成,被判监32 个月。他不服提出上诉,高等法院法官今(4日)颁下判辞,认为原审官错误裁定经纪有意图使用是当时唯一合理的推断,裁定经纪部份上诉得直,他在家管违禁武器的罪名则维持,刑期获减至18个月。

上诉人为苏广达,经审讯后被裁定管有攻击性武器、刑事损坏和管有违禁武器等四罪成,被判囚32个月和罚款1000元。苏就定罪和判刑提上诉,他未有就指他于警署内撕毁会面记录文件的刑事损坏罪提出上诉。

上诉人苏广达原本4项罪成,4罪罪成,原被判监32 个月,上诉裁定其中两罪得直,获减刑至18个月。(资料图片)

有意图作攻击武器非唯一合理推论

就其中一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指苏在纪律部队宿舍外管有折刀和万用匙等,法官指当时的社会气氛,纪律部队宿舍属比较敏感的地方。然而,案发地点没有示威或集会,亦没有证据显示苏准备在该处做什么。故认为原审裁判官认为苏有意图使用折刀和万用匙作攻击性武器,并非当时情况下的唯一合理推论。李官举例指,若苏用该万用匙作爆窃,用作武器不会是唯一合理的推论。

原审官未考虑对被告有利事实

至于另一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指被告在住所管有多把刀。李官指,原审裁判官未有充分考虑对苏有利的事实,如他在家中管有涉案物品,可能是打算放售。法官因此认为就该两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均上诉得直。

若50短刀流入市面相当严重

惟法官同意,被告住所检获的50把短刀属违禁武器,并指原审裁判官已给予合理和充分的理由。该些短刀虽非锋利,但有一定的杀伤力。因应当时的社会环境和气氛, 若它们流入市面,后果可以相当严重。法官认为该罪判处监禁18个月虽属严厉,但不明显过重。因此,法官驳回其减刑的申请。

案件编号:HCMA34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