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向水炮车掷砖判感化 上诉庭指未引新判刑原则 被告还柙再判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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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青年在去年元旦游行腰斩后,在湾仔向水炮车掷砖,被即场制服后发现其背包内有锤、打火机及易燃液体等物品。青年早前在裁判法院认刑事毁坏及管有物品意图损坏财产两罪,被判感化令。律政司向原审官覆核不果,今(26日)向上诉庭提出覆核,指案件性质严重,判感化不合适。上诉庭三名法官听后撤销感化令,下令青年须还柙,并先替他索取劳教中心等报告,押后至下月10日判刑。

被告陈业云,18岁,承认于2020年1月1 日在湾仔金联商业中心外,损坏一部人群管理特别用途车,他同时亦承认管有210毫升环己烷、甲基环己烷及19克蔗糖有机混合物的塑胶瓶、一把美工刀、一个打火机及一个锤。

原审主仼裁判官钱礼判处被告接受感化18个月,律政司曾向钱官提出覆核要求加刑,但遭拒。

律政司认为感化或社服令均不合适

律政司代表今陈词指,被告的行为或令在场人士仿效,又指被告攻击非一般车辆,而是用于人群管理的水炮车。被告有眼罩和防毒面具等装备,属有备而来,他亦被搜出背包内有锤和打火机等,认为案件的严重性,判感化和社会服务令均不适合。

被告的律师却回应指,未有证据被告在现场参与纵火和设路障,原审官覆核时亦已考虑相关判刑原则,被告亦曾遭还柙14天,认为应维持原判。

指原审官未应用上诉庭案例

上诉庭今听取陈词后,指原审官未充份考虑案件的严重性和被告的罪责,亦没有应用上诉庭案例的判刑原则,判刑明显不足,应改判监禁式刑罚,遂撤销其感化令,并先替被告索取教导所、劳教中心和更生中心报告,把判刑押后至6月10日。上诉庭会日后颁判辞解释理据。

案件编号:CAAR5/2021

律政师就多宗反修例运动案件均增请覆核刑期,大部份都改判囚禁式刑罚。(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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