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加拿大升学的公屋住户 不服被收单位求覆核 官指无胜算驳回
青衣长亨邨一公屋租户,除了子女均在加拿大读书,他去年连续6个月内亦有大部份时间在加拿大探亲,但其所住公屋的水电费却不跌反升。房委会接获投诉并作调查后,认为单位当时由另一人居住,认为该租户无急切住屋需要,收回其单位。该租户不服提出司法覆核,指他上诉房委会决定时,委员会的人员向他这个“受害人”问假设性问题,认为程序不公。高院法官杨家雄指委员当时只是要他澄清可如何实践承诺会长居单位,认为问题并无不当,指该租户全无胜算,拒批覆核许可。
申请人陈觉威,答辩人为上诉委员会(房屋),香港房屋委员会被列为利害关系方。
房委会接获匿名举报后作调查
判辞透露,申请人与子女经特别调迁获编配,获得长亨邨亨翠楼一单位,他为单位的承租人。房委会收到匿名电邮举报,青衣区租约事务管理处,及房屋署善用公屋资源分组,先后进行12次突击查访,其中一次在晚间,都未见陈或其子女。
子女2021年赴加拿大后无回港
该组职员于2024年6月27日预约家访中遇见陈,陈透露其子女已于2021年7月27日往加拿大读书,他在2024年1月起亦离港数月,往加拿大探望子女。出入境资料显示,陈的子女于2021年7月27日离港后,再无回港记录。陈亦于2024年1月31日至同年6月12日共134天期间,有119天不在港。
全家不在水电费反增
惟调查显示,陈及其子女不在港期间,他们租住单位的水、电表读数仍持续上升,用水模式显示该段期间一直由同一人占用。根据水电用量分析,陈离港期间,单位水电用量应为零,但其单位每日水电用量都有增幅,尤其在凌晨时分,显示他离港期间有人在单位居住。
朋友“排骨”作解释否认凌晨在单位
陈指其朋友“排骨”到其单位为他打扫,陈并在调查过程中曾致电“排骨”叫他向专案小组解释。当专案小组问“排骨”为何在凌晨时分才到此单位打扫,“排骨”称他在地盘工作,只会间中协助陈打扫。且他晚上9时多便会睡觉,否认凌晨时分到该单位。
向上诉委员会上诉时有律师代表
房委会遂于去年8月30日,发出迁出通知书,陈即提出上诉。上诉委员会去年11月聆讯,陈有律师代表,委员会维持决定。陈继而在没有律师下申请司法覆核,指上诉委员会的判决不合法、不合理和程序不当。
指委员会不应向受害人问假设性问题
陈在誓章的附件指,上诉委员会的主席曾向问了一个不合情理的假设性问题,该问题为:“假如我当你啱,放咗你,你有乜嘢承诺,日后房署又再捉返你,我又怎样办呢?你是否麻烦我?”陈认为主席应听取双方陈词后作决定,而不是向他这个“受害人”问涉及将来的假设性问题。他希望有一个公正的裁决,认为他在上诉时受到“不合理行动或未有按恰当程序,采取的行动所损害”。
官认为委会员的问题合理
法官杨家雄在审理陈的申请时指,上诉委员会的提问是想澄清陈可如何实践其承诺,持续在该单位居住,属合情合理。陈提及其身体状况,上诉委员会已作出询问,亦明显有考虑。上诉委员是根据调查结果,认为陈并非以该单位为主要居所,认为他对该单位没殷切的住屋需要,实为合理。
指陈的申请全无胜算
法官认为陈未能指出上诉委员会有任何错误,或上诉有什么程序不公,或该决定有悖常理,其司法覆核申请全无胜算,拒批出司法覆核的许可。
案件编号:HCAL242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