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与嫂同持物业被收公屋 户主妻解未拥业权兼已“除名” 求覆核

撰文: 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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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广源邨的男户主,被指曾持有物业,遭房屋署以作“虚假声明”为由,要求他们一家迁出。男户主的泰国女华侨妻却指,指其夫40年前曾借钱给其兄买楼,其兄称会还款并主动为其夫“加名”,至令其夫曾与嫂子共同持有物业,并早已除名,亦从未在该物业享有任何理利,惟其夫患有认知障碍,难明房委会指控。女华侨认为房委会及上诉委员会收其夫的公屋不公,上周四(22日)入禀高等法院求司法覆核,并要求撤销房委会及上诉委员会的决定。

申请人为蔡明珠(64岁),建议答辩人为香港房屋委员会、上诉委员会(房屋)。

申请人蔡明珠与其夫所住于沙田广源邨的单位被收回。(资料图片/梁铭康摄)
申请人蔡明珠认为房委会决定不公,入禀高等法院求覆核。(黄浩谦摄)

夫在1984至1998年曾拥有物业

入禀状指,申请人的丈夫曾满,1991年透过“临时居民调迁公屋计划”获编配广源邨一单位。在2024年,房屋署善用公屋资源分组在调查时发现,曾在1984年至1998年间,与其兄长的太太联名持有一间位于九龙的住宅物业,故于2024年10月致电曾,要求他交还公屋单位。但曾患有认知障碍症,无法理解房委会的指控,其家人亦无法得悉事件,后来才去信请求房委会延迟发出“终止租约通知”及“迁出通知书”,但房委会依然在同月月尾向曾相关的通知书。

二伯曾借11万并建议加名

申请人指出,该物业于1984年由正租住该单位的二伯购入,该单位的业主急于出售单位,以“大幅加租”手法迫迁。二伯育有4名年幼子女,搬迁较为困难,遂向业主提出以低于市价购入其单位。但二伯当时任职散工,无法向银行申请按揭,须全数付款,故向其夫借款约11万元,二伯承诺还款,提出可“加名”,让弟弟及其妻共同持有该单位。

房委会指夫未申报有物业

申请人指二伯还清款项后,已于1998年为其夫“除名”。然而房委会却以“作出虚假陈述”,及“没有申报拥有住宅物业”为由,认为其夫不应享有公屋,并要他们一家迁出。

当时未识其夫对事件不知情

申请人认为房委会的决定,拘束了她的酌情权,认为会方没有考虑本案的特殊性,如她在丈夫持有涉事物业时,她尚未认识其夫,亦对事件不知情。其夫从未居于该物业,亦未从该单位获任何得益,丈夫签署声明时,真诚相信他已如实申报。

极短时间被终止租约承受局大压力

她又指,房委会在极短时间内提出终止租约,未考虑照顾者须寻找合适的居住环境,亦承受巨大压力,质疑他们的决定,与政府支持照顾者的理念背道而驰。

认为会方做法违宪

她又认为,房委会限制申请人申请公屋的手法违宪,侵犯了其假定无罪的宪法权利。申请公屋的限制,包括日后不能再获批优于现居单位的公屋,实际上属终身惩罚。即使上述限制没有侵犯其无罪假定的权利,亦限制了她在《基本法》下的住屋权,因而提出司法覆核。

案件编号:HCAL120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