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警称与前妻所持物业未转名 被要求交出公屋 认为不公求覆核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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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男警和现任妻子及子女获分配公屋,惟房委会抽查时却发现他曾与他人拥有物业,要他交还单位。退休警辩称该物业是他与前妻持有,二人离婚后该物业已归前妻拥有,只是前妻未转名,他并不拥有该物业业权。他曾就此向上诉委员会上诉,但委员会维持原判。退休警认为委员会无视他在该业并无实质权益,指决定不合理,入禀高院要求法庭推翻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并发还委员会重新考虑。

申请人林江石,答辩人为上诉委员会(房屋),房委会列为利益关系方。

申请人林江石不服房委会决定,入禀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黄浩谦摄)

申请书透露,现年66岁的林于1980年加入警队,于2014年3月退休。林在1996年离婚,退休后搬出警察宿舍,并申请公屋单位。于2017年,林获分配葵涌石篱二邨一公屋单位,与现任妻子及两儿子居住。他在提交的申请表和声明中,没有申报持有物业。房委会在2023年通过优化的“富户政策”,同年林申报他在本地没有持有物业。

指前妻未办转名手续

翌年,房委会抽查发现林于1989年和他人购买一个位于九龙翠凤街的物业,林于抽样检查时仍持有该物业的一半业权。林于2024年警诫供词指,该九龙物业是他和前妻共同购入。两人于1996年离婚,当时法庭把该物业判给前妻,林需把其持有的业权转让给前妻。惟林多次要求前妻完成转让手续,前妻都未有理会。林因此填写申报表时,不认为自己持有该物业。

运用酌情权对如实申报任户不公

房委会于2024年7月,发出迁出通知书,要求林一家迁出公屋单位,并终止租约。林向上诉委员会提上诉。经聆讯后,上诉委员会维持原判。根据上诉委员会提供的书面理由,显示委员会考虑一篮子因素,包括林退休前的工作背景。其中一名上诉委员会的成员,同意运用酌情权推翻迁出通知书。另外两名成员反对,认为运用酌情权对其他如实申报的住户,或对轮候公屋的申请者不公平。

指房委会政策非一刀切

林质疑,上诉委员会错误诠释房委会的政策,其决定并不合法,该两名委会员成员认为若林如实作出申报,将不符资格租住公屋单位,但房委会给林的信中,显示房委会的政策并非一刀切,信中提到若申请人能证明他以受托人名义代受益人托管,及无拥有实际业权,房委会会重新审核其租用资格。

名义上持有物业并无实质权益

此外,林指该两名委员会成员,未有考虑他只是名义上持有物业,没有持有物业的实质权益,属例外情况。林指,即使相关政策属一刀切,上诉委员会依然可以运用酌情权,推翻迁出通知书。林强调基于其特殊情况,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属于严苛和不乎比例,影响他租住公屋的权利。

林要求推翻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并发还委员会重新考虑。

案件编号:HCAL47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