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婆去世揭持唐楼 外孙女住其公屋即被逐兼受罚 认为不公求覆核
政府近年积极打击公屋富户,有市民声称与外婆同住沙田新翠邨公屋单位,外婆去世后才知外婆持有唐楼物业,她因被房委会下令迁出,原有的公屋申请亦被冻结5年,即使日后获发公屋,地理位置、楼龄等都不会比原本单位好。该名市民坚称因为家庭观念传统,从不过问长辈资产,直至房委会发出搬迁令才得知此事,质疑房委会决定,令无辜的家庭成员终生无法获发更好公屋,认为惩罚过分严苛,故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撤销法庭颁布移审令,以撤销房委会对其施加的限制。
申请人洪思恩,建议答辩人为香港房屋委员会。
外婆1984年获编配新翠邨单位
入禀状指,洪的外婆曾秀萍于1984年获编配入住沙田新翠邨的一个单位(下称该单位),并与丈夫和一对子女同住上述单位。洪于1985年出生,1996年开始入住该单位,她于2011至2018年间因学业及工作关系身在海外,直至2018年回港后,继续住在该单位。
被发现曾持物业即被终止租约
2023年11月,曾秀萍离世,享年94岁。两周后,屋邨办事处公屋资源分组经土地注册处“综合注册资讯系统”进行查册,发现曾与丈夫联名持有九龙白杨街一个唐楼单位。由于曾已离世,房委会于2024年2月底,以曾未有申报拥有住宅物业为由,根据《房屋条例》向曾的遗产管理官发出“终止租约通知”及“迁出通知书”,并向洪及其他户籍成员送达通知书。
外孙女公屋申请将被冻结5年
两个月后,房委会再发信指,洪与其他年满18岁的家庭成员原有的公屋申请将被冻结5年,此期间不会计入轮候时间,任何新的公屋申请亦将不获受理;即使日后他们再获发公屋,其地理位置、楼龄和楼层也不会优于原本单位。
因家庭传统无过问长辈资产
洪称因为家庭非常传统,故此不会过问长辈资产,直到房委会下令迁出,才知道外婆原来另持有单位,并曾向房委会决定提出上诉,但房委会回复指房屋署已于2023年10月优化“富户政策”,若因虚报、违反租约条款等行为而被终止租约的公屋租户,由终止租约起计5年内不得再申公屋。
指房委会假定洪等人虚报不公
入禀状续指,房委会的政策违宪,侵犯洪假定无罪的宪法权利。洪指房委会的决定令她和家人日后都不能获分配优于原有单位的公屋,实际上是对其一个“终生惩罚”,又指虚假陈述属非常严重的指控,房委会假定洪和家人都有参与虚报行为,违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赋予居民假定无罪的权利,并予以不相称的限制。
加设限制超出合法目的所需
洪又指虽同意对申请公屋施加限制,是为了追求分配资源等合法目的,认为房委会对她的限制,明显超出合法目的所需,就算房委会需惩罚租户漏报的行为,亦不需要牵连其他家庭成员,更不需要定下一个会让所有户籍家庭成员终生不能获批更好公屋单位的惩罚,此等惩罚太过严苛,令洪须承受严苛负担,这已不只是一个政府监管式决定。
没有惩罚其他无辜家庭成员
入禀状又称,倘若法庭不同意房委会决定违宪,也可考虑这个决定侵犯洪的宪法居住权,因为房委会明显没有合理惩罚其他无辜的家庭成员,并冻结他们的公屋申请,以致她和家人终生不能获批更好的公屋单位,形容这是终身惩罚。
未考虑外婆是文盲等特殊因素
此外,洪指“富户政策”约束了酌情房委会的酌情权,因为房委会不会考虑任何特殊情况,只要有租户或其他家庭成员漏报资产,其他人便必须立即迁出单位,申请公屋期会被冻结5年,并且终身不能获批更好的公屋单位。而在本案中,房委会未有考虑个案的特殊因素,包括外婆是文盲、洪不知道外婆另有物业等,亦没考虑洪是无辜的说法,希望法庭颁布移审令,以撤销房委会对其施加的限制。
案件编号:HCAL1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