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披露游乃强受查案 律政司终极上诉得直 林维持原判及刑期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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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法会议员林卓廷涉在3个记者会上,披露721当晚带队进入南边围村调查的警司游乃强被廉署调查,被裁定3项披露受查人身份罪成遭判囚。林去年在高院上诉得直,法官指该控罪只适用于披露贿赂相关罪行,林并无触及该范畴。律政司提出终极上诉,指该条例包括所有廉署调查的罪行。终审法院法官早前听取陈词,今(1日)颁判辞,终院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恢复林的定罪和判刑。

三官认为披露调查在进行已属违法

终院法官以3比2的大多数下,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其中法官张举能、李义和欧颂律认为,相关条例下的诠释,应为披露一项调查正在进行,已属违法,其中法官李义认为,只要披露有调查存在,已足以招致刑责。3名法官又认为,此诠释更反映条文的立法原意,即维护廉署就贪污罪行所作调查的效能和公正,以及保护受调查人的声誉。

民主党林卓廷(右三)曾在记者会上披露游乃强受查,从而被控。(资料图片/高仲明摄)
时任元朗警区助理指挥官(刑事)游乃强,在2019年7月22日凌晨,曾带同数十名刑侦人员入村搜查,他后来被调任新界北总区刑事总部警司(行动)。

林卓廷需服4个月刑期

林卓廷原被控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怀疑正有调查涉及《防止贿赂条例》的罪行正在进行,而向公众披露受查人游乃强的身份。林在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判囚4个月。高等法院去年裁定林上诉得直,撤销罪名。惟终院裁定律政司终极上诉得直,林的罪名恢复之余,4个月的刑期亦恢复。

此外,林卓廷在初选案被判囚6年9个月,在721暴动案则被判囚37个月,其中3个月和初选案的刑期同期执行。

法官指披露有两种诠释

终院法官李义在判辞指,相关条例可以有两种诠译,第一种诠译为根据其字面的意思,即需披露涉及贪污罪行的调查才属违法:另一种诠译则为只需披露正在进行的调查,已属违法。

3名法官认为只需披露正在进行调查

审理本案的5名法官中,法官张举能、李义和欧颂律认为应采用第二种诠译,认为更反映立法原意。法官李义指,该条例的立法原意维持廉署调查的效用和公正,同时避免不必要地损害受调查人士的声誉。

官认为过早披露调查会带来风险

法官指,即使没有提及调查罪行的性质,但过早披露相关调查,或会带来风险,包括受调查人士潜逃、窜改证据,或影响调查。他又指在不讲及详情下,隐晦地向受调查人士透露他正受调查,可能亦会损害廉查的调查,而第二种诠译可涵盖这种情况。

李义认为披露调查存在已足以招致刑责

法官李义续指,从条文的用字显示,即使没有讲及细节和涉及控罪,但披露调查的存在而足够招致刑责。本案中,林卓廷得知廉署调查游乃强涉及贪污和职人员行为失当的罪行。而林在记者会披露游受查一事,影响廉署对游的调查。法官李义认为,即使林未有讲及,廉署调查游乃强涉及贪污的罪行,亦属违法。

两官认为条文只适用于涉及贪污调查

而法官霍兆刚和林文瀚则认为,根据条文的用字,应采用第一种诠译,他们认为该调查人士,必然是指因涉及贪污而被调查的人。

终院5名法官最后以3比2的大多数下,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

终审法院常任法官李义认为,只要披露有调查存在,已足够招致刑责。(资料图片)
林卓廷在高院上诉时曾被裁定得直,并获撤销罪名,律政司之后到终审法院提出上诉。(资料图片)

案件争议受人士身份的诠释

是次上诉的争议为,如何诠释控告林卓廷的《防止贿赂条例》第30(1)(b)条。律政司认为条文中的“受调查人的身份”,所涉罪行不限于该《条例》第II部所订的罪行,即涉及贪污的罪行,而是包括所有廉署调查的罪行,因此林披露游乃强就“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被查,亦属违法。

林卓廷回应时认为,律政司的诠释过度扩阔。

案件编号:FACC 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