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披露游乃强因721受查 林卓廷否认控罪受审 将争议涉公众利益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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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党前立法会议员林卓廷,被指在3个记者会上,披露721当晚带队搜查南边围村并称无人持械的警司游乃强,受廉署调查,因而被控3项披露受查人身份罪,林否认控罪,案件今日(1日)开审。辩方将会争议涉案的披露只涉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而罪行不包括在禁止披露的限制中,而且披露涉及公众利益,对于控罪有合法辩解。

被告林卓廷(43岁)被控于2019年12月30日、本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怀疑正有调查涉及《防止贿赂条例》的罪行正在进行,而向公众披露受查人之身份,即游乃强,涉违反条例的第30条。

辩方指若涉案的披露受条例所涵括 将以公众利益作合法辩解

辩方透露,他们将争议在该3次记者会的披露,只涉及游乃强就公职人员行为失当被廉署调查,有关控罪属普通法下的罪行,而非条例中提及的“第II部所订罪行”,而辩方适时将会提及条例的立法原意,有否抵触人权法。

若有关披露受条例所涵括,辩方将会提出披露涉及公众利益及保护公众,作为合法辩解。

廉署首席调查主任李景文指,廉署于2019年7月23日就是否有警员在721事件中涉失当行为展开调查,由于林卓廷在事件中受伤,因此后来邀请他以证人身分进行会面,会面结束后曾提醒他不可披露调查。

廉署首席调查主任李景文供称,和林卓廷进行会面后,提醒他不可披露调查。(李慧娜摄)

廉署首席调查主任庭上透露 事件仍调查中

在盘问下,李承认廉署调查有两个方向,包括是否有人涉贪或公职人员行为失当。辩方指出,林在会面后曾提出,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并不受条例第30条的限制,但李否认说:“绝对无。”

他解释,由于贪污调查与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的调查,大部分内容会重叠,会涉及相同的人及事,若林曾说过有关说话,必会再提醒他不可进行披露,因为披露会影响调查。

他亦承认,721事件性质严重,引起高度的公众关注,而当时廉署也收到投诉指有警署没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承认若事件涉及未有执法保护市民,将牵涉重大的公众利益,而他承认事件仍在调查中。

控方下午播放记者会的片段,林卓廷在记者会透露游乃强就公职人员行为失当被廉署调查,质疑他作为元朗事件的疑犯,却可被调任至调查有关事件的小队,情况犹如“叫疑犯查疑犯”。

案件编号:ESCC278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