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警司游乃强受查罪成 林卓廷上诉指涉公众利益 属合理辩解
前立法会议员林卓廷涉在3个记者会上,披露721当晚带队进入南边围村调查的警司游乃强被廉署调查,被裁定3项披露受查人身份罪成遭判囚。林不服提上诉,高等法院今(10日)开庭处理。林的代表大律师指,游当时因721事件被廉署调查,事后又获警方委派调查721事件,林认为当中涉及“自己人查自己人”之嫌,此事关乎到公众利益,若当局不正视问题“系咪会出现821、921?”故林当时披露游被查一事,符合条例下的合理辩解,应予脱罪。暂委法官游德康听取陈词后,将在3个月内宣判。
林卓廷被控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怀疑正有调查涉及《防止贿赂条例》的罪行正在进行,而向公众披露受查人游乃强之身份。他被裁定罪成,遭判囚4个月。
林一方指 游乃强被质疑“自己人查自己人” 关乎公众利益 构成合理辩解
林的代表大律师沈士文今指,根据案件控罪,若披露的消息关乎“公共秩序或安全的严重威胁”,则可构成合理辩解。而在本案中,游在721当晚曾带队入南边围村调查,并称无人持械,及后他因在721事件中涉公职人员行为失当而被廉署调查,但警方又委派他统筹721调查,变相“自己人查自己人”。
沈解释,林认为这关乎公众利益,故向公众披露游被查一事,因721事件本已是“公众好大焦点”,而游受查后仍被指派去“查自己人”,若当局不正视问题,“系咪会出现821、921,警察系咪会再做呢啲嘢呢?”即使该披露可能会导致重要证据流失或涉案人士潜逃,公众利益仍然大于这些疑虑。
沈又指,涉案罪行要旨是明知而披露受查人正就贿赂罪受查属违法,重点在于该披露必须与贿络罪有关,但林当时披露游因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受查。倘若律政司主张被告知悉受查人因涉贿络罪受查,而他没有披露受查人涉贿络罪,同时也不能对外披露受查人身分,变相“无限扩大”控罪,不可能因知悉游正在受查便“唔可以再提呢个名”。
律政司一方指 林当时披露游受调属不必要 与公众利益无关
沈认为,原审错误裁定林披露游因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受查,会令人推敲到游亦涉贪污,并举例指廉署调查一宗贪污案时,可能揭发其他罪行,例如伪造文书、偷窃等。
律政司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陈淑文则指,若果有人心智肚明另一人正被廉署调查,而刻意披露受查人身分及受查一事,即使他没有提及所涉罪行,仍足以入罪。但林一方主张只要没有披露受查人涉及什么罪行,便不会入罪,这与立法目的背道而驰,无法保障廉署调查隐密性,亦令法例效力荡然无存。
针对林就合理辩解的说法,陈指林在记者会上已明确表达警方“自己人查自己人”,已能达到他希望警方收回成命的目的,而且林亦同时作出一连串行动,包括去信警方、入禀法院等,他进一步披露游正受廉署调查根本不必要,亦与公众利益无关。
案件编号:HCMA34/2023